上中央書
刑事補充案
退卷回補充偵查超過兩次的由退卷機關親自主理案件發回重審重審超過兩次的停止執行

由原公訴人重新補充偵查公安機關禁止以口供作為證據在人證物證沒有完全充足前不得采供只有在證據完備可靠時以實據取供沒有實據的口供屬於次證據不得公訴並在審判中公示 檢察機關對證供首先必須全面復核再作處理完全充分才能公訴如被告方面不服初判再訴訟的檢察機關必須重新核定如屬誤枉必須改正傳聞小道消息緋訊非科學的方法不得采信有關方面以第一卷為基礎重新偵查另卷處理髮回重審的由原判法院全面復核必須重新考慮
執法司法機關嚴禁超期積壓訴訟審判凡超過法定期限仍無法證實其有罪的人員必須開釋超限一日須賠償對方
凡屬確為冤假錯案的案件被告方有延期擱判權:既要求執法司法機關緩期執行判決或暫緩判決並且重審
發回重審不得重複三次以上對於三次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法院必須認真調研嚴肅審理
審理案件以實證為主口供為鋪嚴禁單方面以口供為主審理結畢只有而無確鑿可信的證據鏈的案件為無效審結
司法機關嚴禁單方面採用執法機關的證供必須務實實事求是的復查核實徹底查證非經查實嚴禁審結
對於涉及國家公職人員犯罪的尤其是侵害人民權益的案件司法機關嚴禁拒絕審理受理拖延不決撤訴除機密外一律公開審理特別是有疑問的案件必須受理公佈真相
執法司法及其國家機關對於指控本機關(系統)內部違法人員嚴禁威嚇打擊報復甚至滅口
負有監督監察職責的國家機關如果嚴格履行職責執法公正不循私情不辦人情案不辦關係案對於其他國家機關違法違紀的人員嚴格依法處理不畏權勢應予以獎彰作為業績考核目標
否則作為懲治目的存在嚴懲不待
如果被告一方對審結案件有質疑並且指控系屬逼供信或其他非法手段的該結論暫時失效原審法院必須重審並且公示全程及證據
司法機關嚴禁將公職人員所犯的罪行嫁禍於人栽贓陷害他人致使真犯免於受到法律制裁無辜被罪的構成
被告方面有權提出異地審結即在外地審結案件可向同級或上級同一機關提出申請將案子移交所選機關公審審理結果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凡是被告方提出質疑的案件原審機關必須列示諸證公佈審理過程如果不能開列實據則負首責
執法司法機關嚴禁為掩蓋自己的過錯失誤甚至罪行製造偽證或強迫他人作偽證
執法司法機關嚴禁在法律授權或允許外行使權力嚴禁在法律之外施刑違法辦案


在對犯罪嫌疑人與其他涉嫌人員採取強迫手段是必須有翔實的證據和法律依據
執法司法機關嚴禁在法律規定的正當合法收入外牟取任何利益
執法司法機關嚴禁為掩蓋自己製造的冤假錯案而繼續製造冤假錯案
執法司法機關對於在自己控制之下的人員或在押人員罪犯嫌疑分子的安全負責1
對於執行拘禁服刑的公民涉嫌人員如果在未釋放之前即拘禁關押逮捕期間該人發生以下情況:死亡傷殘精神損害
死者的遺物缺損或失蹤異樣
遺體未經家屬許可擅自毀焚破壞甚至強行火化的
所在司法或執法機關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家屬有權要求所在機關對此負責並追究其法律責任有權強制調查案情
執法司法機關對於死者遺體及遺物無權處理必須妥善保存一併歸還本屬
家屬對上述事件1有權索賠最高額為五十萬
責難質疑有關方面要求公佈真相及案件強制該機關公開處理有關人員
可向社會發出聯議書呼籲全社會聯合起來共施壓力促使有關方面出面秉公處理
司法執法機關對命案承擔直接首要的第一責任
監所對於在押人員亦負有同樣的責任
死傷人員的直接看押管教人員負有第一責任
執法司法機關因為執行公務造成無辜人員傷亡的從客觀事實上已成立的即使執行一方事後不予承認

不開具證明但事實已成立具體執行及決斷者為第一責任人在場主管及最高領導為第二責任人
司法機關嚴禁拒絕受理對指控國家公職人員的案件
拘捕他人必須有法律依據令人信服
成立有別於公私之間的獨立司法鑒定調查機構作為獨立的不隸屬政府及其它國家機關的國家民間調查機構有權調查公務人員犯罪事實其成員有非官方的專業人士組成並由控方指定律師及其它人士會同媒體公開查處結論具有法律效力成員為公務員性質系獨立的與國家機關沒有任何關係的並不在其中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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