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種急性傳染病的潛伏期、隔離期與接觸者觀察期

病名 潛伏期 隔離期 接觸者觀察期
常見 最短-最長
病毒性肝炎 甲型 30日 15-45日 自發病日起隔離3周 密切接觸者檢疫45日,每週檢查一次ALT,以便早期發現
乙型 60-90日 45-160日 急性期應隔離至HBsAg陰轉,恢復期仍不陰轉者,按HBsAg攜帶者處理,慢性肝炎病人應調離接觸食品、自來水或幼托工作。HBsAg攜帶者可作HBeAg、抗—HBcIgM及HBV—DNA檢查,以確定是否有HBV複製,如屬陽性應按慢性肝炎處理,不能獻血。 急性肝炎的密切接觸者應醫學觀察45日。幼托機構發現病人後觀察期間,不辦理入託、轉托手續。疑診肝炎的幼托和飲食業人員應暫停原工作。
丙型肝炎 50日 15-160日 急性期隔離至病情穩定 同乙型肝炎
丁型 同乙型      
戊型 40日 10-60日 自發病日起隔離3周 同甲型肝炎
流行性乙型腦炎 10-14日 4-21日 隔離至體溫正常為止 接觸者不檢疫
脊髓灰質炎 7-14日 3-35日 隔離40日,第一周為呼吸道及消化道隔離,第二周以後為消化道隔離。 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20日,觀察期間可應用活疫苗進行快速免疫。
狂犬病 20-90日 10日-1年以上 病程中隔離治療 接觸病人者不檢疫,被狂犬或狼咬傷者應進行醫學觀察,觀察期間應注射免疫血清及狂犬病疫苗
流行性感冒 1-3日 數小時-4日 退熱後2日 大流行時,集體單位進行檢疫,出現發熱等症狀者,應早期隔離
麻疹 8-12日 6-21日 發病之日起至出疹後5日 密切接觸的兒童應檢疫21日,如接受過被動免疫者應檢疫28日
水痘 14-16日 10-21日 隔離至脫痂為止,但不得少於發病後2周 醫學觀察21日
流行性腮腺炎 14-21日 8-30日 從發病日起至腮腺腫大完全消退(約3周) 成人一般不檢疫,但幼稚園、托兒所及部隊密切接觸者應檢疫3周。
流行性出血熱 14日 7-46日 隔離至發熱退 不檢疫
登革熱 6日 5-8日 起病後7日 不檢疫
傳染性單核細胞增多症 10日 5-15日 隔離至症狀消失 一般不檢疫
愛滋病 15-16日 9-660日 病人及病毒感染者均應隔離至病癒,其分泌物應嚴密消毒,不能獻血、性接觸和接吻。 接觸者應醫學觀察22個月。
黃熱病 3-6日 3-13日 發病之日起一周 醫學觀察2周
流行性斑疹傷寒 10-12日 5-23日 徹底滅虱後,隔離至體溫正常後12日 密切接觸者應進行滅虱,並檢疫觀察15日
恙蟲病 10-12日 4-21日 不隔離 不檢疫
傷寒、副傷寒甲、乙 傷寒:10-14日 7-23日 體溫正常後15日解除隔離,或症狀消失後第5日起間歇送糞培養2次,陰性後解除隔離 傷寒醫學觀察23日,副傷寒為15日,從事飲食業人員觀察期間應送糞便培養1次,陰性者方可工作
副傷寒:8-10日 2-15日
細菌性痢疾 1-3日 數小時-7日 臨床症狀消失後1周或2次糞培養陰性解除隔離 醫學觀察7日,飲食業人員觀察期間應送糞便培養1次,陰性者方可工作。
霍亂 1-3日 數小時-7日 腹瀉停止後6日,隔日大便培養連續3次陰性,解除隔離 密切接觸者或疑似患者應留驗5日,並連續送糞便培養3次,若陰性可以解除隔離觀察。
布氏桿菌病 14日 7日-1年以上 臨床症狀消失後解除隔離 不檢疫
鼠疫 腺鼠疫:2-5日 1-8日 腺鼠疫隔離至淋巴腫完全痊癒肺鼠疫在臨床症狀消失後,痰連續培養6次陰性才能解除隔離。 檢疫9日
肺鼠疫:1-3日 數小時-3日
炭疽 1-5小時 12小時-12日 皮膚炭疽隔離至創口痊癒,痂皮脫落為止。其他類型患者在症狀消失後,分泌物或排泄物連續培養2次陰性後取消隔離。 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8日
白喉 2-4日 1-7日 症狀消失後,連續2次鼻咽分泌物培養陰性。 醫學觀察7日
百日咳 7-10日 2-30日 發病後40日或出現痙咳後30日 醫學觀察21日
猩紅熱 2-3日 1-7日 症狀消失後咽拭培養3次陰性,可以解除隔離。一般不少於病後1周 醫學觀察7日
流行性腦脊髓膜炎 3-4日 數小時-10日 症狀消失後3日,但不少於病後7日 醫學觀察7日
鉤端螺旋體病 10日 2-8日 隔離至症狀消失 不檢疫
回歸熱(虱傳) 7-8日 2-14日 徹底滅虱後或體溫正常後15日解除隔離。 不檢疫,徹底滅虱後接受醫學觀察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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