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名 |
潛伏期 |
隔離期 |
接觸者觀察期 |
常見 |
最短-最長 |
病毒性肝炎 |
甲型 |
30日 |
15-45日 |
自發病日起隔離3周 |
密切接觸者檢疫45日,每週檢查一次ALT,以便早期發現 |
乙型 |
60-90日 |
45-160日 |
急性期應隔離至HBsAg陰轉,恢復期仍不陰轉者,按HBsAg攜帶者處理,慢性肝炎病人應調離接觸食品、自來水或幼托工作。HBsAg攜帶者可作HBeAg、抗—HBcIgM及HBV—DNA檢查,以確定是否有HBV複製,如屬陽性應按慢性肝炎處理,不能獻血。 |
急性肝炎的密切接觸者應醫學觀察45日。幼托機構發現病人後觀察期間,不辦理入託、轉托手續。疑診肝炎的幼托和飲食業人員應暫停原工作。 |
丙型肝炎 |
50日 |
15-160日 |
急性期隔離至病情穩定 |
同乙型肝炎 |
丁型 |
同乙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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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型 |
40日 |
10-60日 |
自發病日起隔離3周 |
同甲型肝炎 |
流行性乙型腦炎 |
10-14日 |
4-21日 |
隔離至體溫正常為止 |
接觸者不檢疫 |
脊髓灰質炎 |
7-14日 |
3-35日 |
隔離40日,第一周為呼吸道及消化道隔離,第二周以後為消化道隔離。 |
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20日,觀察期間可應用活疫苗進行快速免疫。 |
狂犬病 |
20-90日 |
10日-1年以上 |
病程中隔離治療 |
接觸病人者不檢疫,被狂犬或狼咬傷者應進行醫學觀察,觀察期間應注射免疫血清及狂犬病疫苗 |
流行性感冒 |
1-3日 |
數小時-4日 |
退熱後2日 |
大流行時,集體單位進行檢疫,出現發熱等症狀者,應早期隔離 |
麻疹 |
8-12日 |
6-21日 |
發病之日起至出疹後5日 |
密切接觸的兒童應檢疫21日,如接受過被動免疫者應檢疫28日 |
水痘 |
14-16日 |
10-21日 |
隔離至脫痂為止,但不得少於發病後2周 |
醫學觀察21日 |
流行性腮腺炎 |
14-21日 |
8-30日 |
從發病日起至腮腺腫大完全消退(約3周) |
成人一般不檢疫,但幼稚園、托兒所及部隊密切接觸者應檢疫3周。 |
流行性出血熱 |
14日 |
7-46日 |
隔離至發熱退 |
不檢疫 |
登革熱 |
6日 |
5-8日 |
起病後7日 |
不檢疫 |
傳染性單核細胞增多症 |
10日 |
5-15日 |
隔離至症狀消失 |
一般不檢疫 |
愛滋病 |
15-16日 |
9-660日 |
病人及病毒感染者均應隔離至病癒,其分泌物應嚴密消毒,不能獻血、性接觸和接吻。 |
接觸者應醫學觀察22個月。 |
黃熱病 |
3-6日 |
3-13日 |
發病之日起一周 |
醫學觀察2周 |
流行性斑疹傷寒 |
10-12日 |
5-23日 |
徹底滅虱後,隔離至體溫正常後12日 |
密切接觸者應進行滅虱,並檢疫觀察15日 |
恙蟲病 |
10-12日 |
4-21日 |
不隔離 |
不檢疫 |
傷寒、副傷寒甲、乙 |
傷寒:10-14日 |
7-23日 |
體溫正常後15日解除隔離,或症狀消失後第5日起間歇送糞培養2次,陰性後解除隔離 |
傷寒醫學觀察23日,副傷寒為15日,從事飲食業人員觀察期間應送糞便培養1次,陰性者方可工作 |
副傷寒:8-10日 |
2-15日 |
細菌性痢疾 |
1-3日 |
數小時-7日 |
臨床症狀消失後1周或2次糞培養陰性解除隔離 |
醫學觀察7日,飲食業人員觀察期間應送糞便培養1次,陰性者方可工作。 |
霍亂 |
1-3日 |
數小時-7日 |
腹瀉停止後6日,隔日大便培養連續3次陰性,解除隔離 |
密切接觸者或疑似患者應留驗5日,並連續送糞便培養3次,若陰性可以解除隔離觀察。 |
布氏桿菌病 |
14日 |
7日-1年以上 |
臨床症狀消失後解除隔離 |
不檢疫 |
鼠疫 |
腺鼠疫:2-5日 |
1-8日 |
腺鼠疫隔離至淋巴腫完全痊癒肺鼠疫在臨床症狀消失後,痰連續培養6次陰性才能解除隔離。 |
檢疫9日 |
肺鼠疫:1-3日 |
數小時-3日 |
炭疽 |
1-5小時 |
12小時-12日 |
皮膚炭疽隔離至創口痊癒,痂皮脫落為止。其他類型患者在症狀消失後,分泌物或排泄物連續培養2次陰性後取消隔離。 |
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8日 |
白喉 |
2-4日 |
1-7日 |
症狀消失後,連續2次鼻咽分泌物培養陰性。 |
醫學觀察7日 |
百日咳 |
7-10日 |
2-30日 |
發病後40日或出現痙咳後30日 |
醫學觀察21日 |
猩紅熱 |
2-3日 |
1-7日 |
症狀消失後咽拭培養3次陰性,可以解除隔離。一般不少於病後1周 |
醫學觀察7日 |
流行性腦脊髓膜炎 |
3-4日 |
數小時-10日 |
症狀消失後3日,但不少於病後7日 |
醫學觀察7日 |
鉤端螺旋體病 |
10日 |
2-8日 |
隔離至症狀消失 |
不檢疫 |
回歸熱(虱傳) |
7-8日 |
2-14日 |
徹底滅虱後或體溫正常後15日解除隔離。 |
不檢疫,徹底滅虱後接受醫學觀察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