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決與國家主權的研究
                              ——張秘鉷                                
目錄
一  民族自決的定義與淵源
      二:國際法中的民族自決與主權原則 
三  民族自決的原則與適應範圍
 

綱要

近年以來,所謂的民族自決問題屢見不鮮,從俄羅斯格魯吉亞南聯盟到英美等西方國家中的一些少數民族,或者是原獨立國家紛紛要求獨立,進行民族自決,其中一些地區引發了局部戰爭,甚至更大規模的災難,這一切,既與主權國家的內部問題有關,比如宗教問題歷史遺留問題民族矛盾等,也與外部干涉有很大干係的,特別是一些超級大國利用民族自決,插手主權國家的內部事務,為達到某些目的,以武力干涉當事國內政,致使問題更加複雜化甚至不可收拾,本文將多方面論述這一問題

 

一  民族自決的定義與淵源
㈠   民族自決,原來是殖民地和附屬國要求恢復主權,獨立自主,反抗殖民統治或擺脫所謂宗主國,實現民族解放,決定自己命運的政治訴求,那麼這一主張是誰最先提出的呢?

早在1916年3月,列寧發表“社會主義與民族自決權”一文,指出世界各民族均應享有決定自身命運的權利,被壓迫民族應從帝國主義和殖民主義宗主國中解放出來各民族有自己決定自己的命運,直到自由分離成立獨立國家的權利。系馬克思列寧主義處理民族問題的重要原則。到了帝國主義和無產階級革命時代,列寧把它作為反對帝國主義的武器和促進各民族自願聯合的手段加以強調,從而使它成為無產階級社會主義世界革命的一個武器。列寧認為:“對我們綱領中關於民族自決的那一條,除了從政治自決,即從分離和成立獨立國家的權利這個意義上來解釋而外,我們決不能作別的解釋。”(《列寧全集》第19卷!); 史達林認為,民族自決權就是在政治上同壓迫民族自由分離的權利,組織獨立國家的權利。但是,“不應當把分離的權利理解為分離的義務,分離的責任。每個民族都可以行使這種分離權,但是也可以不行使這個權利”(《史達林全集》第7卷第64頁)。列寧或史達林之所以提出民族自決權,,是出於階級鬥爭策略和革命的需要,列寧曾將民族自決與反帝相提並論,既是對殖民地附屬國和其他被壓迫民族和國家的正義鬥爭的支持;也是政治鬥爭的需要。如:……對於殖民地和半殖民地人民的反帝鬥爭,蘇聯將給予全力的道義上和物質上的支持(《蔣介石傳》第五章),也正是在蘇聯的堅持下,民族自決才被加入聯合國憲章的,蘇聯提出這一主張,正是處於民族解放運動的高潮,符合通過民族解放運動產生的新生國家的利益,由於蘇聯是多民族國家的結合體,俄羅斯聯邦本身也是由若干個小邦組合的一個多民族國家,如果實行內部自決,不要說蘇聯,就是俄羅斯也會徹底解體,是不可能去支持內部自決的,以當時的世界格局和國際背景來看,是符合殖民地半殖民地國家和地區,要求擺脫民族壓迫,爭取獨立自主的願望的,

中國共產黨在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中的第十四條規定:中國蘇維埃政權承認中國境內少數民族的民族自決權,一直承認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國脫離,自己成立獨立的國家的權利。凡是居住在中國地域內,他們有完全自決權:加入或脫離中國蘇維埃聯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區域。國內有人以此為由,支持我國的民族分裂主義勢力,我認為我們黨提出民族自決的動機是同列寧史達林一樣的,是一種鬥爭策略即“民族統戰”就當時而言 1931年是國民黨對蘇區圍剿的重要一年,紅軍先後粉粹了兩次圍剿,中國共產黨正處於艱難之境地,這麼做就是建立民族統戰關係,爭取盟友和可爭取力量,共同反對國民黨統治,另外值得指出的是第十四條提出的是“加入或脫離中國蘇維埃聯邦”,而不是脫離中國,也就是說可脫離自立的是政權不是國家,而我國的分裂勢力,無論是台獨還是疆獨藏獨,其目的恰恰是脫離中國,建立獨立的國家,如藏青會頭子才旦諾布就說過 “當中國公民還是西藏公民,我們已經決定了.馬克思主義的民族觀概括起來只有一句話:就是民族平等,反對民族壓迫,支持民族解放,中國共產黨作為馬克思主義政黨,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是政治指導思想,但是馬克思主義是作為理論存在的,具體到中國必須結合本國實際和國情,來制定民族政策否則就是教條主義況且馬克思主義認為民族是會消亡的。 二戰之前和戰後,民族自決是其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也在起著他消極的作用,一方面各殖民地附屬國紛紛獨立,宣告了殖民地時代的終結;另一方面一些主權國家內部的民族分裂勢力日益囂張,妄圖從本國主權割裂出去自立乾坤。加之各國國內事務,往往受到國際法的制約和國際社會的關注,特別是西方國家的干涉變得日趨國際化複雜化,而不再是不受外部因素干擾。二戰之後,由於原來的殖民主義國家在戰時被削落,他們的殖民地附屬國,獲得脫離殖民統治爭取獨立的有利時機,在戰後出現了一個民族解放運動高潮,原來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國家及地區先後獨立,帝國主義殖民體系崩潰,正是由於民族自決推動了各個殖民地的解放和獨立,瓦解了西方列強殖民體系,迫使西方國家,不得不改變策略和手段,他們將自決權分為兩部分即 對內自決權和對外自決權,其中對外自決權才是真正意義上的民族在國際法上的權力,也就是通常意義上的民族自決權,這種權利開始主要體現於反對殖民主義方面,後來發展為獨立權乃至分離權或稱脫離權,

(二)     在一九一八年一月,八日美國總統威爾遜向國會發表的演說中的十四點聲明,也提到民族自決
但是當巴黎和會上,中國要求收回山東主權時,威爾遜卻因為日本的要脅,轉變他原來對中國的的支持,同意把山東主權讓給日本,違背了他的十四點聲明。就威爾遜而言,畢竟他是美國利益的代表,美國是一個新興的殖民國家,1776年獨立後並沒有同其他同類國家平等友好相處,與之相反,獨立後不久的美國很快繼承了殖民主義的那一套,在1846年策動德克薩斯獨立,成立所謂孤星國,趁機吞併德克薩斯;更進一步煽動加利福尼亞的美籍移民暴亂借機侵入墨西哥境內,一手挑起美墨之戰,以軍事手段最終把德州等地攫取到手,這是美國利用民族自決挑起其他國家內爭趁機插手人家內政的開始,實際上,民族自決並不符合民族結構複雜的國家,即使是單一民族國家也是有外國移民的,包括美國這樣的國家在內,大多數國家都是非單一民族國家;其次實現民族自決意味著包括美國在內的列強,要放棄自己的殖民地,這是不符合列強利益的。 歷史證明,當各殖民地為爭取獨立自主而鬥爭時,包括美國在內的西方殖民者,毫沒有猶豫地進行了鎮壓,1898年美國依據對西班牙戰爭後簽訂的《巴黎條約》,佔領,原來是西班牙殖民地的菲律賓,如果說這一事件是發生在巴黎和會之前,那麼事隔20年之後的,當威爾遜提出十四點後直至1946年,美國支持菲利賓自決了嗎,沒有,不但沒有讓菲利賓獨立,反而在人家獨立後借著二戰的機會,再次將菲利賓置為自己的殖民地。

威爾遜的十四點中的不僅提到自決,還更多的提到自治,如第十點第十二點,這說明作為殖民者,即使是威爾遜也是不願意看到其殖民地的實現獨立的,由此可見美國的民族自決從一開始就是雙重標準,一方面是對國內及其殖民地抵觸敵視鎮壓來維護國內和殖民統治;一方面充分利用其他國家的類似問題,干涉其內部事務或撕裂主權,打擊削弱對手,如南聯盟前總統米洛舍維奇。

  民族自決就像一口雙刃劍,既有有利於民族解放反對殖民統治的積極作用,為原殖民地附屬國及非主權民族區域,反抗殖民者統治和其他民族壓迫的鬥爭,提供國際法支援;同時不可避免的也有它消極的一面,就是也為主權國家的民族分離主義勢力和西方大國干涉其他國家內政,支持多民族國家的分裂起到了推動作用。

( 三)對於民族自決,西方國家也由一開始的抵制態度轉變至反利用,打擊制裁其政治上對手,1998年出現的科索沃危機就是個明著的例子,南聯盟的科索沃是個自治省,阿族鬧獨立,南聯盟肯定要維護自己的主權,這其間各種暴力事件是不可避免的,況且雙方是都有責任的,儘管塞爾維亞政府在對待科索沃問題上有過失誤,比如武力鎮壓阿族的罷工和學生示威等等一系列錯誤措施,,但是科索沃解放軍一手挑起了這場戰爭,在北約轟炸期間,科索沃解放軍不是趁機也襲擊過塞族人嗎? 西方國家視這些事實於不顧,無視國際法中主權原則,擅自對南聯盟進行軍事打擊,迫使南聯盟屈服於他們的意志。這種軍事打擊的結果,一是扶持南內部的親西方派上臺,原來那個敢於與西方說不的米洛舍維奇總統,被國內的親西方派出賣,引渡給國際法庭客死他邦;二是西方達到利用民族自決促使南聯盟解體的目的。由希爾炮製的朗布依埃協議,是一個戰爭陷阱 ,從日後的種種跡象和事實來看,所謂的 “朗布依埃協議”是美國及其盟國為實施軍事打擊南聯盟有意制定的陰謀, 1998年9月時,北約理事會就決定對南進行軍事打擊,此後因談判軍事行動曾一再拖遲,但並沒取消;之後1999年科索沃解放軍對塞族發動的頻繁襲擊,目的就是把本來是塞爾維亞內政的科索沃問題國際化,以便於西方的軍事行動;還有在朗布依埃談判中美國對科索沃分裂勢力的最後交底,北約與科索沃分裂勢力的合作;以上我們可以看到,

1北約對南聯盟的軍事打擊是早有預謀醞釀已久的,西方利用南聯盟內部民族問題,通過科索沃解放軍的密切配合,最終發動了科索沃戰爭;2西方大國利用科索沃問題瓦解南聯盟,把一個主權國家割裂成三個國家,同時堂而皇之的以維和為藉口對這一地區進行軍事佔領

由此可見,南聯盟內部的民族分裂提供了外國干涉其內部事務的機會 而阿族分裂勢力充當了重要的角色,正是科索沃解放軍對塞族有預謀的攻擊使事態升級,最終實現了所謂的自決

:國際法中的民族自決與主權原則
(一)
國際法是由西方國家制定的,這與西方國家的歷史有一定關係,例如現代德法意三國是原來的法蘭克帝國分裂的結果, 再有俄羅斯以前也是由若干的小邦組成,美國也是由在北美英國人後裔建立的國家,由此可見,歐洲為主的西方國家,是由不斷的民族分裂衍生形成的。從民族分裂走出來的西方國家,自然對於這樣的民族自決習以為常,使他們對其他國家的民族分離十分熱衷,甚至極力支持,以至於不惜發動戰爭來促成。是西方自己的價值觀的一種體現,不能代表全部,更不符合每一個國家的實際情況  國際法所確認的民族自決,是包含多重含義的,自決未必就是一種定義,也不是狹義的對民族分立主義的支持,所講的自己決定自己命運,不是非得民族獨立,也包括有非主權民族爭取自由,反對壓迫和維和本民族正當權利的內容;而且自決有兩個意思,它不僅僅是民族獨立的表示,還有作為一個國家內不同民族之間,反抗民族壓迫;爭取民族平等的定義。國際法對民族自決的支持不意味著,是支持縱容民族分離主義,他是基於普遍性公理,對各民族的一種基本尊重。況且國際法所針對的不是某一國的內部事務,而是國際問題,如果按照國際法規定的實行普遍的民族自決及一民族一國家其結果只能是多民族國家的解體,

 

(二)民族自決是符合國際法的,對此國際法有明確條款: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的第一編第一條規定: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根據此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 《聯合國憲章》第十一章第 七 十 三 條:託管國有義務按各領土及其人民特殊之環境及其進化之階段,發展自治對各該人民之政治願望,予以適當之注意;並助其自由政治制度之逐漸發展;2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係;聯大《關於人民與民族自決權的決議》號召成員國"承認並提倡……非自治領土及託管領土各民族之自決權;《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所有的人民都有自決權;依據這一權利,他們自由地發展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立即採取步驟,依照這些領地的人民自由地表示的意志和願望,…..,使他們享受完全的獨立和自由,1960年的《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的宣言》;

但是不管是聯合國或者是國際法都沒有給予民族自決以無限制之權,對此都進行了相關規定加以限制,以維護主權國家的權益,在下述檔中《關於各國內政不容干涉及其獨立與主權之保護宣言》《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國際法原則宣言》《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 》《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友好國際關係決議》,都強調只有在殖民主義統治、外國佔領和強加的政治統治以及種族主義政權這三種情況下,才可以支援民族自決。不支持現存主權國家內部的民族分裂,

 

我們不難看出,國際法雖然支持民族自決 但是,有原則性的,如《關於各國...原則之宣言》在有關民族自決原則的最後指出“….局部或全部破壞或損害在行為上…….具有代表領土內不分種族、信仰或膚色之全體人民之政府之自主獨立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統一:2宣言強調了國家的國際法主體權,主權平等..均有平等權利與責任,並為國際社會之平等會員國。  國家主權在國際法中平等 地位及權利國家 領土的完整,各國法律地位平等;均享有充分主權之固有權利;國家之領土完整及政治獨立不得侵犯;  可見聯合國及其制定的國際法所支持的自決是必須符合三種情況的即: 殖民主義統治、外國佔領和強加的政治統治以及種族主義政權 ,超出這三種情況是不受國際法支援的,聯合國支持民族自決的基礎,如我所說是基於普遍公理,是對被壓迫民族甚至有被滅絕的民族的支持和保護,決非縱容作為主權國家內部的民族分立主義,,任何分裂母國的分離主義行為是不受國際法保護的。

三  民族自決的原則與適應範圍
(一) 在對待民族自決問題上,必須視不同國家的歷史和國情而定,必須恪守其相干原則,民族自決不是無條件無限制的,不是每個民族都有權自決,民族自決是有界限的,更不等於民族分離主義,它是有原則性在裏面,必須是符合條件的民族才可以自決。首先只有殖民地附屬國為爭取民族解放當家作主才能自決,其次是非主權民族,及不屬於任何主權國家範疇的民族才能自決,例如巴勒斯坦,所謂主權國家範疇外民族是指:這一民族及其地區在歷史上一直處於獨立地位,沒有被外國納入該國家主權之內 以為其領土的一部分2至今沒有與其他國家合併成一個國家的民族, 獨立後不會影響和危及任何一個國家的現存主權,否則是不允許的,所有民族都不是單獨個體,都具有主權屬性,印第安人是美洲原住民族,其分佈遍及美洲各地,這些印第安族群都隸屬于美洲各個主權國家 是實際上的他們所在國國民,就像華人遍佈世界,但所有的華人都分屬於不同主權國家,而非都是中國人一樣,這就是民族的主權屬性,民族自決直接關係到所在國家主權的完整原則,在於它是否對所在母國的主權原則構成威脅;是否符合母國的利益;是否具有正當性;任何一個民族的自決,都決定著對應者的民族區域的歸屬,尤其是要求民族獨立的地區一旦分離出去,勢必會割裂該國家的主權,遭到本國政府和人民的反對,由於民族聚集區並不是單獨一個民族組成,往往都是複合性多民族區域,如我國幾乎每個省都有少數民族, 其中一個區域的某一民族 自決要求分離出去,必然會遭到其他民族的反對。處理不善就會出現民族淨化,造成大批難民,對本地區的穩定和人民安全構成威脅
(二)  從實際情況來看,發展至今,不僅是原來的殖民地附屬國 也包括原來是主權國家或獨立民族政權的現主權國家的某一地區也一直在堅持民族獨立的自決 這些地區如法國的科西嘉 美國的夏威夷 英國的蘇格蘭,原本都是獨立的民族政體,應該是有主權的,但自從被合併後這些民族要求獨立恢復主權的訴求從未停止過,也許蘇格蘭有些例外,有人認為蘇格蘭,只是爭取更多的自主權 ,畢竟英國是超級大國,留在聯邦內,要比一個獨立但並不強大的蘇格蘭強

其次這些原獨立國,如果自決獨立,必然要對現屬權國的主權造成分裂的危險,既不會被現屬權國所接受,也不會受到國際法的支持。

 

民族自決,是關係到一個國家主權完整和民族關係的大事,當今世界民族問題,也不再是單純的內政,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益發容易受到外界因素影響 自決權在向分離權蛻變後成為諸民族分裂勢力們的合法工具更是被某些西方大國或國家集團用來實施霸權主義的武器,是一個至今難以解決的世界難題,與有關國家或地區的歷史宗教文化等因素密不可分,沒哪個國家可以完全能夠妥善成功的解決,它需要我們進一的研究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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