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
1如果您有意接手我的创意,将其编着为文艺作品,(小说/戏剧/评书/电影/电视剧)
请按下列步骤进行 2将以下信息寄给本人:剧本/导演/制片人/演员/编剧/作品类型/ 创作构思/拍摄计划 3经本人认可后,再报批国家有关方面过关,并告知本人实情,不得隐瞒,且不得再变更作品 4作品不得违背原创意精神,凡是与本创意在名字 内容 情节等各方面雷同/相似/重复/一样的其它作品,均认定为侵权,如有变故必须通知本人,发表时,必须标有版权标注 5本创意在推出后,如有损失,由该方自行负担,若有收益,本人收取创意收益金(总收入的20%) 由于本人没有账户,请准备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并告知本人,以备日后支付, 收项如下:1创意收益金:电视剧 10% 电影20% 小说13% 戏剧8.9% 戏曲5.1% 2版权使用费:¥/1000元(可按国家规定支付)侵权费:¥/其收入的50% 6凡属本人独家创意的均为行之 收款地址:哈尔滨市南极街79号张必弘/孙显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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