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人民警察 权益 保障
当代中国,警察是和平时期为公众利益牺牲最多的群体。伴随着社会的发展,改革开放,公民的权益保障逐渐受到重视,权利保护已经成为法制社会的基本定位。警察是保护人权的主体,警察也是普通公民。可是警察的合法权益,甚至作为普通公民所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却往往被忽略。
一.人民警察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 正常执法受干扰,人民警察正当的执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据上海市公安部门统计,仅1999年,上海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有272人被打、被伤害,其中65人构成轻伤,207人为轻微伤;民警受到不同程度的诬告或失实举报有797起,民警人格受到不同程度侮辱的达4.75万人次[1],近年来,暴力袭警察逐年增加,2001年,全国共有68名人民警察在同犯罪分子的斗争中因暴力袭击而英勇牺牲,3249人负伤。与2000年相比牺牲和负伤人数分别上升9.7%,22.9%。[2]袭警事件的发生令人触目惊心。在一个整体法治水平还相当不够的社会现实面前,警察在解决民事纠纷的办案过程中,遇到不明真相的群众,常常要忍辱负重。委屈和冤枉的长期积累给为数不少的警察造成较大的心理压力。由于部分群众不了解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程序,不熟悉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因此,在公安民警处理问题过程中,当有些人的不当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往往不听解释,矛头直指办案民警,到处投诉,甚至谩骂侮辱、殴打办案民警,这种现象在基层派出所表现得极为突出。
(二)诬告、陷害人民警察投诉多,民警工作积极性受挫。
群众对民警中存在的执法不公、耍特权等现象进行投诉,可以监督和促进我们公安工作的开展。但近年来无效和恶意投诉不断增多,对公安工作非但没有起到促进和监督作用,反而带来了消极的负面影响。如夸大事实不如实反映真实情况,自己不理解、不配合反而投诉公安不作为,动辄向市局、政法委、市政府甚至上级等单位多方投诉,个别人还利用投诉诬告民警等,带有明显的偏激和苛求心态。从查证情况看,大多数案件并非公安不作为,而是因为证据不足,或按法律规定属自诉案件,或得不到当事人的配合致使案件无法查破。每次投诉一来,民警不得不放下手头工作,写出答复供上级机关参考,耗费了不少时间和精力。面对投诉,公安机关从上至下都存在一个“怕”的心理。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对政治思想工作研究得不深刻,对投诉现象缺乏预见性和正确认识,造成主管领导一见投诉便觉得基层单位治安管理不好,队伍出了问题,甚至在对投诉内容尚未进行查实的情况下就已经定了基调,使民警受到不白之冤或委屈,极易产生“多干活多挨骂,少干活少挨骂,不干活不挨骂”的消极思想,严重挫伤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
(三)正常休息难保证,民警健康状况堪忧。
超负荷劳动在公安机关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基层派出所民警更是如此。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工作人员每天实行8小时工作制,每周实行五天日。而公安民警由于其工作性质的特殊,具有持续性,突然性,不确定性和不可离岗性。每天工作平均达12小时以上。常常为了要侦破一宗案子连续几个昼夜无法休息,《人民公安报》网站2001年7月1日至27日对1022名人民警察加班情况进行随机调查,结果显示,有93.46%的人民警察都在三小时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每年除去节假日约240个工作日,而公安民警除了正常上班外还有节假日值班、备勤、加班,每年每个民警平均工作日在400日以上,有的地方的人民警察甚至高达600个工作日。[3]即使是在基层派出所中,工作较为规律的内勤也在50小时以上,至于责任区民警,交通警察以及治安刑侦民警值夜班、双休日不休息更是常事。大量的中心工作、阶段性、临时性工作和不确定的工作时间,使我们的民警长期处于超负荷的工作状态,由此带来的健康问题令人担忧。据报载,2000年,沈阳市公安局对1524名交警、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对刑警大队160名刑警和天山分局刑警大队114名刑警的健康情况进行了体检调查,发现患病人数分别为1486名、125名和89名,占三个地区总体检人数97.5%、78.1%和78%[4]。在社会长足进步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民警还处在亚健康的情况下与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这是谁也不愿看到的,但事实确是不容否认的。
(四)人民警察的政治利益得不到保障。
政治利益包括民警的党员发展,警衔晋升、职务待级待遇,用人制度等。职级待遇偏低,民警思想压力大,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和政府的其它公务员相比,公安机关民警的职级待遇普遍偏低,是不争的事实。以一个市级公安机关为例,一万多人的民警队伍是一个局级单位,而政府的其它局级单位,多的一百多人,少的才几十人。晋升职级时,又要按照同样的指标和比例,公安民警就必须排队才能晋升。按照国家公务员条例的规定,科员满三年,既可晋升副科级待遇。但在民警队伍中,科员满十年而未晋升副科级的大有人在。职级待遇偏低,不仅直接影响到民警的工资、分房等待遇问题,而且给他们的思想造成一定的压力。当他们与政府的其它公务员相比时,总觉得不如别人,来自社会、家庭等方面的压力,给民警的思想背上一定的包袱,影响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
(五)公安经费紧张,公安民警的经济利益保障不足。
经费保障事关公安机关“战斗力”,是公安机关赖以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当前,我国的社会经济有了较快发展,可是公安经费保障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职能的正常发挥。经济利益包括装备利益、福利性利益、民警个人经济利益。
1装备利益。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警察都被武装化,但警察遇害的比率差别很大。美国是世界上私人拥有枪支最多的国家,在我国严禁私人拥有枪支,私人拥有枪支数远远少于美国,社会治安状况也明显好于美国,而美国平均每年因公死亡数仅为150人,[5]而我国据公安部统计,近年来,全国各地公安民警在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遭受暴力袭击伤亡的人数居高不下:1995年因公牺牲395人,其中因暴力袭击牺牲78人,占19.7%%;1996年因公牺牲515人,其中因暴力袭击牺牲83人,占16.1%%;1997年因公牺牲522人,其中因暴力袭击牺牲63人,占12.1%%;1998年因公牺牲443人,其中因暴力袭击牺牲58人,占13.1%%;1999年因公牺牲533人,其中因暴力袭击牺牲65人,占12.2%%;2000年因公牺牲449人,其中因暴力袭击牺牲62人,占13.8%%……2005年,全国民警因公牺牲414人、负伤4134人,其中上半年在执法过程中遭遇暴力袭击而牺牲23人、负伤1803人,分别占上半年牺牲、负伤人数的13.5%%和56.1%%[6]……这足以见得警察伤亡不仅仅是社会治安的体现,更重要的是警察装备的体现。
2福利性利益。纵观世界,高薪养廉,优待养廉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共同采取的政策。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家都有各自特殊的待遇规定,警察在社会的地位和经济待遇都令人羡慕。当然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高薪养廉确实不符合我国国情,但是优待警察还是能做到的,我国虽然也提出,从严治警,从优待警。但是,常听基层人民警察说“从严治警一本书,从优待警一句话”也许这不够客观,但是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状。警察的福利性利益包括有工资,保险,津贴,抚恤等
3民警个人经济利益。由于公安经费紧张,一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迟缓,拖欠民警工资或工资不能足而发放。公安经费供给不足,缺乏办案经费。有些地方基层民警工作非常困难,甚至连出差费,汽油费用都没有,得民警自己垫付。2003年上半年,湖北通城县公安局在侦办一起强奸杀人案时,面临经费不足的难题,局领导不得不出一下策,扣发全局民警三个月的工资,用于办案经费,待案件破获之后再设法筹款偿还。在全体刑警的努力也可以说是全局民警的“支持”下,案件得到在较短时间内破获,民警的工资终于可以在三个月后拿到。试想,如果案件在短时间内破获不了呢?据统计,1998年,全国公安机光因经费短缺,民警个人垫付的公务出差车旅费用高达3.49亿元。[7]
二.人民警察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原因
(一)法律尚不健全。
近年来,我国法制日益健全,先后修订和颁布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一批法律,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有些法律法规仍不完善。如目前对于袭警行为,没有专门的刑罚规定,只有“妨碍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量刑明显过轻;暴力伤害、杀害警察的行为后果,只能以普通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论处。我过刑法将人民警察作为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来看待,却忽视了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和危险性。当警察受到伤害时,现有法律无力对加害警察的犯罪予以重处,无法对不法势力和不法分子起到震慑作用,这只会对人民警察造成更大伤害。此外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针对警察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警察属于公务员,但又不是一般的公务员。在和平时期,警察是最危险的职业,他们的正当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如果没有一部针对性的法律进行保障,而一般的公务员法规又不能有效的保障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那么警察的执法权,健康权,休息权,名誉权等就难以得到保障。
(二)职能泛化。
警察能力有限,职权有限,许多问题不能“迎刃而解”。尤其在大量的群众求助中,警察往往不能给群众以满意的结果。比如,一个人病倒在街上,警察处警而至,将其送至医院,问题似乎已经解决了,然而事实上远没那么简单。当遇到医疗费支付困难时,当其亲友不能及时赶到护理时,当医疗部门不见钱就不给抢救时,都使我们的民警左右为难,纠缠其间,不能脱身。若这时又有案发需要处警时,就可能会延误时间,使群众不满意,因而群众就会投诉警察,我们的警察有苦难言。另一方面,随着近年来社会生活中利益关系的调整,各类矛盾比较突出,不少地方政府把公安机关看作是贯彻工作的有力保障,认为只要警察出马,一切问题就能解决。因此,无论是清理“乱摆卖”还是“计划生育”工作,都要求警察出动。这样极易造成警民关系对立,往往在这种场合,容易发生民警被辱骂、围攻和殴打的现象。面对日益繁重的治安任务和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如何合理使用警力资源,如何提高警务效益,是政府和公安机关共同面对的难题。从实际情况来看,警察职能泛化的主要表现及负面效应,也重要表现在政府过度用警,公安机关承担职责以外的救援解困任务过重,基层警察群体的健康状况令人堪忧。目前,警察常常是唯一能在需要时做出反应的24小时服务机构,从110“四有四必”的承诺, “有困难找警察”,到处置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防暴反恐、抢险救灾,公安机关都始终战斗在第一线。由于社会联动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公安机关承担的职责以外的救援解困任务过重,有的地方还为此付出了血的代价,而政府借助其它社会组织平衡社会矛盾的载体没有建立起来或没有形成力量,遇事只能依靠警察。公安机关也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职能,比如处理困难企业改制中的各种纠纷,城市建设中的拆危、搬迁,重点工程建设中利益纠纷的调处等任务十分繁重。仅以一个中等城市的某分局为例,一年平均处置群体性事件140多起,差不多每两天要出动一次警力,严重影响了正常警务的开展。公安机关大量地介入非警务活动,成为社会机器的“平衡器”和“减压阀”,做了许多越俎代疱,超出职能范围、力所不能及的事做得越多,问题出得越多,反而引发了群众的诸多不满。
(三)经费缺乏保障。
经费保障事关公安机关“战斗力”,是公安机关赖以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当前,我国的社会经济有了较快发展,但公安经费保障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正常职能的发挥。长期以来,靠“以罚养警”,助长了警察行为的单一处罚性,现在各地虽取消罚没款指标,实行收支两条线,但罚没款与经费挂勾的现象在一些地区仍没有革除,不罚款,经费仍不能到位。这也是公安机关长期“重处罚,轻权益保障”的重要根源。因此助长了利益驱动下的一系列侵权行为。全国除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警务保障尚可外(据公安部对全国一百个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最高的经费人均11.8万元,最低的人均0.84万元,地区差异极大),[4][8]大多数都无正常的经费保障,尤其是大要恶性案件的办理是一笔巨额开支,大多数地方政府财政根本没有此项拨款。警察只好一边自筹资金(抓罚款),一边抓破案,以维持侦破工作的正常运转,双重的压力(经费和破案)使他们苦不堪言。在一些经济状况较差的地区,警察办案条件十分艰苦,甚至有警察拿工资补贴办案。有些案件虽然有线索可查,但由于经费的制约,不得不放弃侦查,造成被动地“不作为”。一些基层领导囿于经费不足的窘迫和无奈,甚至发出了“向经费要警力”的呼唤,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正执法,影响了公民权益保障。
(四)公安机关自身的原因
1公安队伍素质不高。 民主法制日益健全、工作任务日趋繁重、培训机制明显滞后的矛盾冲突,使得部分民警的业务素质愈来愈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执法过程中时常出现纰漏。引起群众不满而引发矛盾。
2部分领导重视不够。少数领导在实践中自觉不自觉地将以人民满意的标准定义为以人人满意为标准。只要群众一投诉,首先“有错推定”,用带色眼光从当事民警方面找原因,生怕事情闹大影响警民关系,生怕当事人到上级部门上访、“告状”。为求息事宁人,个别地方还特地设立“委屈奖”以赢得群众的满意率。此外,个别领导为防止再次发生“民警持枪杀人”,而将一切枪支入库,连不少犯罪分子都知道某某地方的警察没有枪了,而歹徒作案凶器越来越先进,赤手空拳使得警察风险系数倍增。
3职责部门保护不力。 护弱者的习惯思维,使人们普遍忽视了对警察队伍这一“强势群体”的应有保护。警察在保护人民,谁来保护警察?从公安机关内部来看,作为承担“教育、监督、惩处、保护”职能的纪检监察部门,长期以来被默认为是“管警察的警察”,在保护警察合法权益方面力度明显不足。目前,除了上海等地已尝试建立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保护委员会外,各地公安机关大部分还没有成立专门的维护警察合法权益机构。而且,公安机关内部制订、执行的规章制度,约束性、处罚性的制度占了绝大部分,而保护性的制度几乎没有。
三.对人民警察权益进行保障的思路。
(一) 建立健全法律,是保障人民警察权益的前提。建议修改刑法,增设“袭警罪”。
2003年3月,曾有3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建议修改刑法,增设“袭警罪”。认为目前处罚袭警行为依据的罪名是“妨碍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量刑明显过轻;暴力伤害、杀害民警的行为后果,只能以普通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论处。而单独设立这一罪名,能凸现人民警察特的殊执法身份与地位,加大法律对不法实力和不法分子的震慑作用。为了有效保障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除了完善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确保人民警察执法有力外,还要建立和完善警察权益保障机制。有必要制定一部《人民警察权益保障法》,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增加保障民警健康权、休息权、名誉权等方面的内容。建立一套针对人民警察福利待遇、考核晋升、教育训练、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使人民警察权益保障做到有法可依,切实可行。以解除民警的后顾之忧,保证正常休息,身心健康,从而增强人民警察的集体荣誉感,充分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有力的推进各项公安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快警察职业化建设,明确警察的职责范围,是保障人民警察权益的重要环节。
正是因为警察职业化程度不高,职责定位不清,致使警察卷入很多非警务活动,无意中引矛盾上身,造成民警权益遭侵害。加快警察职业化建设,刻不容缓。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一定要按照《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十四项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担负起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政府其它职能部门,也要各司其责,防止事事都要公安民警出动的情况发生。另外,在人民警察接处警方面,在保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同时,还要考虑到各环节的实际情况,看清人民警察现有的能量,切合实际地制定工作计划和指标,特别要明确接处警的工作范围和出警原则,从而保证现有的警力主要用于解决应急的重要问题上,防止“拣了芝麻,丢了西瓜”,得不偿失。只有人民警察的职业化程度高了,职责明确了,才能在有限的警力下把公安工作做的更好,使人民群众满意。同时也使人民警察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尽快建立人民警察公务经费保障机制。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公安机关历经了一系列改革,大刑侦格局、三警一体、大巡防格局、社区警务等。一些地方的改革由于事前没有做好可行性研究,脱离本地实际,更由于警务保障没有跟上(动态处警的一系列经费无从保证,网管机制的维修费无从开支,民警的加班、夜班费无着落等等),使改革走入了顾此失彼的形式化误区。要从根本上解决公安经费保障的问题,需要有一个完善的机制。当前公安机关经费缺口如此之大,除了各地财力有限的原因外,关键是政府没有科学论证。首先项目支出要论证,对公安部门的预算当务之急要解决支出科学化的问题,要拟定课题和成本计划,到底需要多少经费,应进行立项论证,论证以后才可以拨款;其次要解决分配资金规范化问题,年初预算一旦确定下来,非重大事情不得追加预算;再次项目支出要解决公正和透明问题,项目支出需报地方人大监督。警察的服务是公共服务,警方的预算是政府使用纳税人钱的计划,要讲求绩效预算,钱花在刀刃上,要有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方能取信于民。要着眼公安工作的长远发展,尽快建立适应公安工作需要的警务保障机制。中国警务保障的改革是推进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最佳切入点之一。
(四).提高公安机关自身素质,建立和加强人民警察各项训练的机制。增强自我保护,从实际出发,建立和完善人民警察内部的奖惩申诉通道。
1.公安队伍总体而言自身素质不高,培训机制明显滞后。两者之间的矛盾随着改革开放矛盾明显激化。因此,应当加强对进入公安队伍进行严格把关,不允许不符合人民警察标准的人混入人民警察队伍。强化对人民警察进行在职培训认真落实民警的实战运用,提高警务技能,对于经考试培训之后依然不能够适应公安工作的人民警察,坚决予以淘汰出人民警察队伍。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更好地履行职能。
2.公安领导应当注意保护人民警察,当一线民警正当执法而由于恶意投诉受到领导的不公正的对待时,他们的内心就会产生悲伤、恐惧的心理,在危急关头,他们只好缩头缩脑,不愿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而“逞能”了。领导在对人民警察进行奖惩的时候,更应当重事实,重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依法治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不要再让那些处在与犯罪分子斗争前沿的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内部再受委屈了。
综上所述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有效保障,否则,将会挫伤广大人民警察的工作积极性,极大的削弱公安队伍的战斗力,严重阻碍各项公安工作的开展。维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活动的社会效果,必须强调规范的法律性和权威性,使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得到法律的支持。以以人为本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法治力量既表现为对公民权益的保护,同时也表现为对侵害警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严厉惩罚。对人民警察权益的保障,不仅是对人民警察权利的保障,更重要的是保护国家的法律权威不被亵渎。
警察队伍中存在一些素质低下、不注意自身形象者的不检点行为,对社会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全国警察队伍是一支超过百万警力的队伍,在数目这么庞大的一支队伍里,难免鱼龙混杂,会有一些素质低下者,他们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不注意自身形象,不拘小节,行为不检点。政府部门滥用警力,遇有矛盾把警察推到第一线,造成人民群众强烈反感。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瓮“6·28”事件阶段性处置情况汇报会上指出:“一定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武器、慎用强制措施,决不能动不动就把公安政法机关推到第一线,更不能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手段来对待人民群众。”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深入发展,社会的各种矛盾日益凸现。城市改造建设中往往因拆迁群众与政府产生矛盾,在处理过程中,政府动用警力参与处置;群众因单位改制或单位一些重大决定导致员工的切身利益受到冲击时,去上级主管部门请愿上访,政府调集警力参与处置等等, 近年来,各地频繁发生袭警事件,造成执行公务的警察受伤甚至死亡,他们多在处置各类警情和纠正处理交通违章时遭受攻击。警察被袭击的根本原因在于被执行人对警察的蔑视,这些人以自身权利的绝对诉求抵制警察所代表的国家公权力,他们在主观上不认为自己在与国家权力对立。
人民警察是不是人民滴,现在到底怎么啦,一名名叫王清淮的教授 如是说:
袭警行为诱因之一:公众“仇警”心态
从各地发生的袭警案分析,袭警行为人普遍没有明确的“袭警”意识,行为人只承认自己违法,不认为是犯罪。事实上也确实如此,在国家立法没有制定“袭警罪”的罪名以前,行为人袭击警察的罪错认定,与他袭击一般公民的罪错认定并无区别,应根据他袭击警察的行为情节和被袭击警察的伤情,确定他的罪错程度,处以相应惩罚。但不管如何处罚,都要以造成的“后果”为依据,如果他的行为没有造成伤害,或者伤害轻微,他很可能不承担任何责任,或者只承担医药费、误工费以及少量的营养费等民事责任。公众有一种“仇警”的心理。北京发生一起袭警案,执法民警被害,在对案情还不了解的情况下,网上的议论几乎一边倒同情袭警凶犯,甚至称他为“英雄”,还要向他“致敬”。对公安部为此发布A级通缉令表示不满:“凭什么死一警察就发布一级通缉令?”那些人认为公安部在为“自己人”滥用职权。还说什么“死了一个小土匪,激怒了一群匪徒”。还有一些“人道主义者”为袭警罪犯开脱:“他盗割电缆是因为太穷了。”总之,错在警察。警察执法时遭遇的“马路效应”颇具中国特色:在公众场合的警察和犯罪嫌疑人之间,非组织状态的人们会保护违法者,却对处置违法者的警察进行集体围攻。长期以来,我国公安存在一种很使人费解的现象:“法人”的警察执法时代表国家权威,但是执法的警察的身份却是自然人,与处置对象的身份完全相同。有抽象的“警察的权威”,但是具体的“警察”的权威却不存在。“警察”权威的失踪使“警察权威”无形瓦解,威武庄严的警察队伍,实质上只有“队伍”,没有“警察”。
袭警行为诱因之二:媒体“丑警”宣传
公众“仇警”,在于警察机关有“三难”(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但媒体的“丑警”宣传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90年代早期,大众传媒积极宣传公安英模群像,媒体与公安密切合作,媒体要突出时代“主旋律”,公安英模是主旋律最合适的代表。同时,公安要从幕后走向前台,媒体是最好的展示平台。但是媒体的倾向很快发生了偏转,以309国道山西段罚款事件、河南张金柱交通肇事案、以及河北杜书贵枪击案为转折,平面媒体和声像媒体对公安展开了大批判。之后还有陕西“黄碟”事件,广东孙志刚事件,四川女孩饿死事件,成都火车站警察小偷勾结案等。这些事件或案件暴露了公安队伍本身的问题,比如人员素质、执法指导思想、机构设置等等。但是媒体对这些事件或案件的特别关注,除了众所周知的新闻舆论监督的职责以外,还有新闻媒体追求注意力效应的因素。在所有的权力机关中,公安与公众的接触最为密切。根据经典马克思主义的阐述,公安(警察)属于暴力机构,国家专政的工具。当“暴力”的警察和非暴力的公众发生接触,特别是这种接触已经导致纠纷的时候,最易引发悬念。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传媒专注于两个热点,也是它们的两个“卖点”,一是足球,被大众传媒荒诞化;另一个就是警察,被它们妖魔化。中国的确足球很可笑,但是它不比其它体育项目更可笑,媒体热衷于拷问足球,是因为足球在公众中拥有其它体育项目难以企及的影响,拷问足球,可以拉动媒体的“注意力经济”。媒体特别关注警察,因为警察的社会“出镜率”更高。出镜率和公众熟悉度,构成媒体第一资源。显然,媒体对这一资源进行了恶意开发,通过丑化宣传,使警察在公众中的形象妖魔化。以张金柱案为例,公众从大众传媒上看到了一个蛮横的公安局长,镜头前的张金柱给人以杀人魔头的印象:怒对镜头,拒不认罪,对受害者毫无同情心。其实,张金柱触犯了交通肇事罪,并非媒体和大众舆论认为的“故意杀人罪”。陕西延安“黄碟”事件,警方的确犯了错误,侵犯了包括公民隐私权在内的多项权利,人们对警察的“新仇旧恨”,藉此形成了大爆发。媒体“丑警”与民众的“仇警”互为效应,警察的社会形象每况愈下。在这样情况下发生袭警事件,公众的舆论不言而喻,会倾向那些敢于袭警的“英雄”,浙江温岭某派出所护送一个精神病人往医院,竟引起了群众的误解,引起了上千人的围攻,群众以为警察又在抓捕一位袭警“英雄”。海南儋州派出所因处警被围攻,多名警察受伤,派出所被严重损毁。媒体将袭警事件当作“新闻眼”,事后对袭警者的处置又普遍畸轻,在群众中产生了潜在的“示范”效应。
袭警行为诱因之三:警察职能泛化
90年代中期,警察开展了频繁的高强度的非警务活动,比如参加社区建设,开展便民服务项目与设施,包揽辖区意外事件处置等,进行“无限制服务”。比较典型的如居民误锁房门。公安承诺,公众遇到任何困难,都可以拨打110求助于警察,而警察有义务为群众解决任何难题。但是警察没有经过这许多“任何”中的任何一种专业训练,对于误锁房门的情况,他们只得用最原始的办法:爬窗外护栏。一位年轻的民警因此坠楼死亡。警察为居民爬户外护栏开房门,一直占处警的较大比例。想象力丰富的人质疑为什么有那么多的人“习惯”把自己锁在门外。居民当然不会故意把钥匙丢在屋里为难警察,在生活中误锁屋门现象也确实很多,所以才有“开锁”这一行业。雇请开锁公司打开防盗门,耗资过百,而且防盗门可能报废。报警召唤警察,所费仅“谢谢”二字而已。警察在为百姓“排忧解难”,可是,警察在排除了居民的困难之后,却制造了另一宗“困难”:警察“抢”了开锁公司的生意,他们在“与民争利”。
其实,所谓警察的“服务职能”,所谓“热情服务”,被许多人包括被警察自己误读了。警察的确是为人民、为社会服务的,说到底,共和国所有的职业、职能,都是为人民服务,所以国家公务员称为“公仆”。不过,服务有分工,社会才有秩序。共和国公务员所作的一切,都是为人民服务,但是他们不能因此就要包揽“一切”。在职能之内是服务,职能之外就只能叫帮忙了。检察院的职能是起诉,法院的职能是审判,如果检察院越俎代庖搞审判,法院投桃报李忙起诉,它们的服务职能就混淆了,肯定导致混乱。同样,公安把自己的职能扩大为社区的全方位保姆,就混淆了职能的界限,进而淡化自己的本职职能。警察的本职在于保障社区安全,警察的服务,必须也只能体现在维护社会治安上,抛开“治安”这一本职工作,做其它的社区服务,做得再多再好,也不能算“服务”。警察用大量时间管他人瓦上霜,肯定会耽误处理治安这一门前雪。非警务活动也许会强化警察的“亲民”形象,但事情往往有另一面,警察亲民,会使“民亲”,而民亲的第二层次就是“民轻”,再其次“民侮”,接近“袭警”了。部分人认为,警察有错,就可以“袭”,警察没错,但他妨碍了我的利益,照样可以“袭”。他们没有这样的意识:公众绝对不可以用任何方式侵犯警察,无论警察有“错”与否。警察职能的大幅度转移,在很大程度上导致警察威慑力的丧失,导致警察自取其“轻慢”。
袭警行为诱因之四:警察自我约束过度
在频繁发生的袭警案中,被袭击的警察多数不做反抗,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吉林德惠两位交警处置一起行车事故,引起女司机的不满,这位妇女在交通路口打交警的耳光达40个,俩交警手放在背后,任由那位妇女行凶。那位妇女行凶打人(不管她打什么人,乞丐还是警察),肯定已经触犯了法律。交通肇事是过失行为,而打人则是故意犯罪,警察为了维持对过失行为的处置而置犯罪行为于不顾,违反了法制的基本精神。为此,他应该受到两项处分。第一项,他舍大取小,违反了法的紧急情况优先处置的原则;第二项,他放任他人对警察的恶意攻击,违反了警察有义务维护国家公权力不受侵犯的原则。毫无疑问,那位妇女在“袭警”,而被袭击的警察对此毫无作为,公安机关事后的表彰实际上默许了袭警行为的合理性。这样的推测是合理的,德惠的妇女袭警事件之后三年,2008年6月,扬州一位郭姓男子,在某小区门口殴打处警的警员18分钟。诸如此类的袭警事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警察的执法绝对不可以损害国家尊严,不损害国家尊严的主要表征,是不损害执法警察的尊严。以个体形式处警的警察,代表国家形象和政府权力,自然人的警察和执法者的警察合为一体。警察代表国家政权行使权力,昭示国家的尊严。警察的尊严受损,就是国家的尊严受损。
袭警行为诱因之五:警察待遇偏低 (此条不展开说了)
当前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凸显时期、刑事犯罪的高发时期、对敌斗争的复杂时期。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可以说,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十分繁重。而战斗在执法一线的基层公安民警天天面临着生与死、血与火的严峻考验,相对而言,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遭受不法侵害的概率很大。
现有法律法规的缺陷使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不法侵害。《刑法》规定,只要实施暴力抗法就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而在司法实践中,除要求有暴力、威胁行为外,还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定罪处罚。这种以结果判断行为罪与非罪的做法,使得大量应当定罪处罚的暴力抗法行为作为一般违法违规行为来对待。由此可见,我国与国际上通行的对警察执法遇到威胁时赋予警察强力自卫权的做法不同,我国则更注重于强调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对现场处警中遇到妨碍公务行为,缺少相应的强力处置措施,即使有也很少使用。以致一些不法分子对此产生了错觉,以为警察的平民化、人性化色彩渐浓,就“软弱”可欺,敢于同警察纠缠、叫板甚至暴力对抗。
警察定位不够准确,非警务活动增多,损害警察的公众形象,做群众工作水平不高,作风不够务实,存在群众上门办事“三难”现象,基层民警的法律素养、执法水平和服务态度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地方领导在处理土地征用、旧城改造拆迁、环境污染等难题时,往往把公安机关作为解决问题的“法宝”推到第一线,加深了人民群众与警察之间的矛盾,致使警察的公众形象受到损害。
长期超负额的工作,造成民警身体健康透支,一线民警从一上班开始,就要面对各种各样的警情,诸如:群众矛盾纠纷要调解,百姓家中漏水、煤气泄漏民警要到现场处理,小孩迷路、有人路倒需要民警帮助找寻家人,有人上访民警要到现场去处置疏导……各式各样的警情,没有民警碰不到的。日久天长、年复一年,长此以往,就是铁人也扛不住,更何况血肉之躯的人民警察啊,在我们身边,就已经不幸倒下了不少40多岁的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