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警箴言

1、不要过分相信除你之外的任何人。不是说什么时候都不相信人,但职业决定了,有时连自己的老婆都不要相信。
                     
2、不要认为你是万能的。警察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你个人更是无法做好公安的每一项事,要承认警察有时必须面对失败。  3、不要向英雄人物学习。英雄是可敬的但你不必去学,不然你将付出很大的代价。  
                          
4、不要动手打任何人。当有人对你说:“你有本事你打撒”这句话时,你千万别动手,这类人是个十足的溅骨头,他就等你动手后找你玩,这样的人是无赖之流,有句老话说的叫“千万不打溅骨头”。  
                          
5、不要指望领导会为你撑腰。不要认为你做得正确,领导就会为你说话,为你撑腰,有的领导只会做些表面文章,顾他自己的乌纱,说不定你得罪的人就是领导的三亲六戚。
                     
   6、不要穷车追、穷抓人。如果你是交警拦车不停,就当你没看见好了,跑了无所谓,只当他开车要翻车摔死,更不要把他追到沟里去,摔个半死麻烦的是你。抓人也如此,抓不到也算了,别当真。以后有机会再抓或者让别人抓也可以,抓不到人不要紧,要抓错了你的麻烦就来了。
                     
  7、不要去求治安大队的人和领导配支枪。有了枪,很多时候也就有了危险,何况你一带枪领导天天盯着你,把你当贼防,经常检查、要求入库,好象就怕你杀他。没枪的话,事情好办多了,有危险时领导自然会安排有枪的人上,你就在后面去抬下尸体什么的就行了。 
   8、不要在下班时间穿着警服。不然别人一看你是警察,孝敬他父母的事都让你操办了。遇到打架纠纷什么的,你要做的就是和老百姓一样报警就行了,不要让人知道你是警察,远远地躲开,你只当没看见也行,领导们都是这样玩的,你一个小警察更不要逞什么英雄了。 
                     
   9、不要相信组织的关怀和照顾,任何时候要坚持锻炼身体。身体是自己的,身体跨了,谁都帮不了你,当官的最多是虚情假意地来安慰你,而你自己要面对的就是痛苦。  
                     
    10、不要带警械武器。拿和不拿都是一样,拿了也没用,何况领导一般也不会让你带,关键是记住搞不赢先跑,然后汇报给领导就行,让领导派有本事的人来处理。 
                       
     11、不要太自信,你做的任何事都有可能被投诉。所以少做事或者做事聪明一点的话,你会减少被投诉的机会,当然什么不做也不行。 
                       
     12、不要对110的指令不满。破不了案不要紧,关键是先快点到现场去看看做做样子。你如果不去老百姓会说你没管,而你破不了案你可以找N条理由向上和对报案人交
                  待。就是破了案,别人也不会感谢你,更不会夸你行。  
                       
      13、不要厌恶形式主义和政治运动。准备好心得体会、剖析材料什么的,不要写年月日,以便随时拿出来应付各项活动。目前当领导的大都是从文革时期过来,那一套在他们心目中已经根深蒂固了,每年的什么教育活动是必搞的,所以有备无患。至于考试什么的,放心好了,你只要会抄就行了。  
                     
    14、不要接受别人请你吃饭、洗脚、潇洒等。他会说某次我请某人吃过饭,其它人会认为你办事会不公平,况且现在谁又差这口饭吃呢?请你吃饭的人要你办事而你又办不好,他会对人说都喂狗了。他甚至有可能安好摄像机等着你。
                     
    15、不要做违法乱纪的事,做老实人,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制度对别人不行,对你是永远管用的。包括按时上下班、按规定着装、开会凑人数等。 
                     
   16、不要在年底公务员考评时给领导打不称职,并且是要打优秀都优秀,要称职都称职,都不得罪。因为谁也说不清楚你旁边的人会不会是领导的亲信。 
    17、不要看过多的警匪片,免得你热血沸腾时不自觉地摹仿其中的情节。特别是枪战之类,因为你在看,别人也在学。 
                       
     18、不要去借领导的专车用。本是工作需要配备给领导的专车,其实那是领导的追求,是他的老婆儿子经常坐的,你借了,人家会不方便的,他会认为你不知天高地厚,要记住,现在不是红军时期首长让马给你骑的时代。 
                       
       19、不要把自己当成业务骨干,那样你会付出更多,但下场一定不令人喜欢。很多事除了你别人也会做,如果只有你会做这事,领导就会让你去做,而别人在一边评论。 
                       
       20、不要相信努力工作都能得到提拔。努力工作你会得罪更多的人,民意测评时对你不利,而少做事的人民意测评肯定比你强,所以,往往提拔的就是那些没得用的,有本事的就是做事的料。 
       21、不要说太多的话,因为那样会被人攻击。  
                       
      22、不要怀疑子弹的穿透力,更不要相信防弹衣的质量。因为发到下边的东西基本上属于别人不要了的,何况有些地方是防护不了的,比如你的下边的“小弟弟”。 
                       
     23、不要相信你手中的枪,在关键时刻可能会卡壳或者打不响。都放在库里睡觉没有人擦拭,能打响都不错了。所以你只要学会朝天放枪不打到人就可以了。  
   24、不要指望你的同事在关键时刻舍命救你。你只有你自己能够救你自己。
                       
    25、不要相信婚外会有人爱上你,更不要同她上床。坏女人总是喜欢和警察打交导,她们大多是看中你手中的权利,或者有其它不可告人的目的,白吃白拿都是要付出代价的。 
                       
26、不要在单位说任何一个人的坏话,特别是领导。多栽花,少栽刺,你会得到更多人的支持,至少年底不会给你打不称职。  
  27、不要当别人的保护伞,拿不干净的钱。不是你的就不是你的,拿了也是要付出代价的,老人说了,钱生不带来,死不带走,过份追求金钱会让人变得没人性。  
  28、不要用警车办私事。这车太显眼,别人一看你办私事,骂你是轻的,别人可以用,你千万别用,打个车的钱还是有的,何必去占这份便宜呢。  
                     
    29、不要勇敢,更不要胆大。和平时期主要是搞经济建设,别人不会相信警察的勇敢会给他带来安宁,胆子小点比什么都重要。不能光凭一腔热血,匹夫之勇。
                     
       30、不要一个人办案,要有保护自己的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一个人办案,既违法又不安全。有时一个人办案,发生点问题连个证人都没有。一旦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发生被殴打、侮辱、推搡,要注意留下证据;特别是着便衣时要大声喊自己是警察,出示警官证,一是震慑对方,二是便于群众作证。 
                       
      31、不要轻易被人录音录像。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往往通过电话、录音笔、暗藏摄像头等对民警录音录像,然后对民警进行要挟。因此对没有把握的人尽量不要在电话中谈事;当面谈话时,要留心窃听窃照设备,以免授人以柄。
                       
         32、不要认为酒量不错就能征服别人。如果你跑步不行,打枪不准,就得个喝酒能喝赢别人的话,你就准备不到退休就见上帝去

中国警察入警誓词

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我保证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格尽职守,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愿献身于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 

美国警察入警誓词:

作为一名警官,我最基本的职责是为公民服务,保卫他们的生命和财产,保护无辜的人不受冤屈,保护弱小者不受欺压,打击暴力,维护和平的社会秩序,尊重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自由、平等及享受司法公正的权利。我将保证我的私生活干净清白;在面对嘲讽、蔑视和危险时,我将保持镇定与勇气;我将严格自律,待人和善并永远乐于助人。我将在我的个人生活和职业生涯中永远保持诚实,我将作一名遵守法律和内部规章的模范。

除非工作需要,我将严守机密。我将永远不会因个人的感觉、偏见、憎恶或友谊而影响我的执法。我绝不向暴力和犯罪妥协,我将文明执法,绝不带有任何邪念、恐惧和恩惠。我绝不滥用武力,绝不收受贿赂。我的警徽是我向公众许下的诺言的象征,我将时刻佩戴它,努力去实践我的诺言,在上帝面前,我将把我的一切奉献给我所崇敬的事业。

人民警察权益保障

【摘要】∶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有效保障,否则,将会挫伤广大人民警察的工作积极性,极大的削弱公安队伍的战斗力,严重阻碍各项公安工作的开展。维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活动的社会效果,必须强调规范的法律性和权威性,使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得到法律的支持。以以人为本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法治力量既表现为对公民权益的保护,同时也表现为对侵害警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严厉惩罚。对人民警察权益的保障,不仅是对人民警察权利的保障,更重要的是保护国家的法律权威不被亵渎。本文从人民警察的权益保障存在问题的着手,研究人民警察权益保障存在的原因,探究建立和完善人民警察权益保障的机制,提高人民警察的战斗力,争取社会对人民警察的更多理解和支持。
【关键词】∶人民警察 权益 保障
当代中国,警察是和平时期为公众利益牺牲最多的群体。伴随着社会的发展,改革开放,公民的权益保障逐渐受到重视,权利保护已经成为法制社会的基本定位。警察是保护人权的主体,警察也是普通公民。可是警察的合法权益,甚至作为普通公民所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却往往被忽略。
一.人民警察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 正常执法受干扰,人民警察正当的执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据上海市公安部门统计,仅1999年,上海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有272人被打、被伤害,其中65人构成轻伤,207人为轻微伤;民警受到不同程度的诬告或失实举报有797起,民警人格受到不同程度侮辱的达4.75万人次[1],近年来,暴力袭警察逐年增加,2001年,全国共有68名人民警察在同犯罪分子的斗争中因暴力袭击而英勇牺牲,3249人负伤。与2000年相比牺牲和负伤人数分别上升9.7%,22.9%。[2]袭警事件的发生令人触目惊心。在一个整体法治水平还相当不够的社会现实面前,警察在解决民事纠纷的办案过程中,遇到不明真相的群众,常常要忍辱负重。委屈和冤枉的长期积累给为数不少的警察造成较大的心理压力。由于部分群众不了解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程序,不熟悉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因此,在公安民警处理问题过程中,当有些人的不当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往往不听解释,矛头直指办案民警,到处投诉,甚至谩骂侮辱、殴打办案民警,这种现象在基层派出所表现得极为突出。
(二)诬告、陷害人民警察投诉多,民警工作积极性受挫。
群众对民警中存在的执法不公、耍特权等现象进行投诉,可以监督和促进我们公安工作的开展。但近年来无效和恶意投诉不断增多,对公安工作非但没有起到促进和监督作用,反而带来了消极的负面影响。如夸大事实不如实反映真实情况,自己不理解、不配合反而投诉公安不作为,动辄向市局、政法委、市政府甚至上级等单位多方投诉,个别人还利用投诉诬告民警等,带有明显的偏激和苛求心态。从查证情况看,大多数案件并非公安不作为,而是因为证据不足,或按法律规定属自诉案件,或得不到当事人的配合致使案件无法查破。每次投诉一来,民警不得不放下手头工作,写出答复供上级机关参考,耗费了不少时间和精力。面对投诉,公安机关从上至下都存在一个“怕”的心理。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对政治思想工作研究得不深刻,对投诉现象缺乏预见性和正确认识,造成主管领导一见投诉便觉得基层单位治安管理不好,队伍出了问题,甚至在对投诉内容尚未进行查实的情况下就已经定了基调,使民警受到不白之冤或委屈,极易产生“多干活多挨骂,少干活少挨骂,不干活不挨骂”的消极思想,严重挫伤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
(三)正常休息难保证,民警健康状况堪忧。
超负荷劳动在公安机关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基层派出所民警更是如此。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工作人员每天实行8小时工作制,每周实行五天日。而公安民警由于其工作性质的特殊,具有持续性,突然性,不确定性和不可离岗性。每天工作平均达12小时以上。常常为了要侦破一宗案子连续几个昼夜无法休息,《人民公安报》网站2001年7月1日至27日对1022名人民警察加班情况进行随机调查,结果显示,有93.46%的人民警察都在三小时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每年除去节假日约240个工作日,而公安民警除了正常上班外还有节假日值班、备勤、加班,每年每个民警平均工作日在400日以上,有的地方的人民警察甚至高达600个工作日。[3]即使是在基层派出所中,工作较为规律的内勤也在50小时以上,至于责任区民警,交通警察以及治安刑侦民警值夜班、双休日不休息更是常事。大量的中心工作、阶段性、临时性工作和不确定的工作时间,使我们的民警长期处于超负荷的工作状态,由此带来的健康问题令人担忧。据报载,2000年,沈阳市公安局对1524名交警、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对刑警大队160名刑警和天山分局刑警大队114名刑警的健康情况进行了体检调查,发现患病人数分别为1486名、125名和89名,占三个地区总体检人数97.5%、78.1%和78%[4]。在社会长足进步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民警还处在亚健康的情况下与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这是谁也不愿看到的,但事实确是不容否认的。
(四)人民警察的政治利益得不到保障。
政治利益包括民警的党员发展,警衔晋升、职务待级待遇,用人制度等。职级待遇偏低,民警思想压力大,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和政府的其它公务员相比,公安机关民警的职级待遇普遍偏低,是不争的事实。以一个市级公安机关为例,一万多人的民警队伍是一个局级单位,而政府的其它局级单位,多的一百多人,少的才几十人。晋升职级时,又要按照同样的指标和比例,公安民警就必须排队才能晋升。按照国家公务员条例的规定,科员满三年,既可晋升副科级待遇。但在民警队伍中,科员满十年而未晋升副科级的大有人在。职级待遇偏低,不仅直接影响到民警的工资、分房等待遇问题,而且给他们的思想造成一定的压力。当他们与政府的其它公务员相比时,总觉得不如别人,来自社会、家庭等方面的压力,给民警的思想背上一定的包袱,影响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
(五)公安经费紧张,公安民警的经济利益保障不足。
经费保障事关公安机关“战斗力”,是公安机关赖以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当前,我国的社会经济有了较快发展,可是公安经费保障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职能的正常发挥。经济利益包括装备利益、福利性利益、民警个人经济利益。
1装备利益。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警察都被武装化,但警察遇害的比率差别很大。美国是世界上私人拥有枪支最多的国家,在我国严禁私人拥有枪支,私人拥有枪支数远远少于美国,社会治安状况也明显好于美国,而美国平均每年因公死亡数仅为150人,[5]而我国据公安部统计,近年来,全国各地公安民警在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遭受暴力袭击伤亡的人数居高不下:1995年因公牺牲395人,其中因暴力袭击牺牲78人,占19.7%%;1996年因公牺牲515人,其中因暴力袭击牺牲83人,占16.1%%;1997年因公牺牲522人,其中因暴力袭击牺牲63人,占12.1%%;1998年因公牺牲443人,其中因暴力袭击牺牲58人,占13.1%%;1999年因公牺牲533人,其中因暴力袭击牺牲65人,占12.2%%;2000年因公牺牲449人,其中因暴力袭击牺牲62人,占13.8%%……2005年,全国民警因公牺牲414人、负伤4134人,其中上半年在执法过程中遭遇暴力袭击而牺牲23人、负伤1803人,分别占上半年牺牲、负伤人数的13.5%%和56.1%%[6]……这足以见得警察伤亡不仅仅是社会治安的体现,更重要的是警察装备的体现。
2福利性利益。纵观世界,高薪养廉,优待养廉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共同采取的政策。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家都有各自特殊的待遇规定,警察在社会的地位和经济待遇都令人羡慕。当然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高薪养廉确实不符合我国国情,但是优待警察还是能做到的,我国虽然也提出,从严治警,从优待警。但是,常听基层人民警察说“从严治警一本书,从优待警一句话”也许这不够客观,但是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状。警察的福利性利益包括有工资,保险,津贴,抚恤等
3民警个人经济利益。由于公安经费紧张,一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迟缓,拖欠民警工资或工资不能足而发放。公安经费供给不足,缺乏办案经费。有些地方基层民警工作非常困难,甚至连出差费,汽油费用都没有,得民警自己垫付。2003年上半年,湖北通城县公安局在侦办一起强奸杀人案时,面临经费不足的难题,局领导不得不出一下策,扣发全局民警三个月的工资,用于办案经费,待案件破获之后再设法筹款偿还。在全体刑警的努力也可以说是全局民警的“支持”下,案件得到在较短时间内破获,民警的工资终于可以在三个月后拿到。试想,如果案件在短时间内破获不了呢?据统计,1998年,全国公安机光因经费短缺,民警个人垫付的公务出差车旅费用高达3.49亿元。[7]
二.人民警察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原因
(一)法律尚不健全。
近年来,我国法制日益健全,先后修订和颁布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一批法律,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有些法律法规仍不完善。如目前对于袭警行为,没有专门的刑罚规定,只有“妨碍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量刑明显过轻;暴力伤害、杀害警察的行为后果,只能以普通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论处。我过刑法将人民警察作为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来看待,却忽视了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和危险性。当警察受到伤害时,现有法律无力对加害警察的犯罪予以重处,无法对不法势力和不法分子起到震慑作用,这只会对人民警察造成更大伤害。此外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针对警察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警察属于公务员,但又不是一般的公务员。在和平时期,警察是最危险的职业,他们的正当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如果没有一部针对性的法律进行保障,而一般的公务员法规又不能有效的保障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那么警察的执法权,健康权,休息权,名誉权等就难以得到保障。
(二)职能泛化。
警察能力有限,职权有限,许多问题不能“迎刃而解”。尤其在大量的群众求助中,警察往往不能给群众以满意的结果。比如,一个人病倒在街上,警察处警而至,将其送至医院,问题似乎已经解决了,然而事实上远没那么简单。当遇到医疗费支付困难时,当其亲友不能及时赶到护理时,当医疗部门不见钱就不给抢救时,都使我们的民警左右为难,纠缠其间,不能脱身。若这时又有案发需要处警时,就可能会延误时间,使群众不满意,因而群众就会投诉警察,我们的警察有苦难言。另一方面,随着近年来社会生活中利益关系的调整,各类矛盾比较突出,不少地方政府把公安机关看作是贯彻工作的有力保障,认为只要警察出马,一切问题就能解决。因此,无论是清理“乱摆卖”还是“计划生育”工作,都要求警察出动。这样极易造成警民关系对立,往往在这种场合,容易发生民警被辱骂、围攻和殴打的现象。面对日益繁重的治安任务和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如何合理使用警力资源,如何提高警务效益,是政府和公安机关共同面对的难题。从实际情况来看,警察职能泛化的主要表现及负面效应,也重要表现在政府过度用警,公安机关承担职责以外的救援解困任务过重,基层警察群体的健康状况令人堪忧。目前,警察常常是唯一能在需要时做出反应的24小时服务机构,从110“四有四必”的承诺, “有困难找警察”,到处置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防暴反恐、抢险救灾,公安机关都始终战斗在第一线。由于社会联动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公安机关承担的职责以外的救援解困任务过重,有的地方还为此付出了血的代价,而政府借助其它社会组织平衡社会矛盾的载体没有建立起来或没有形成力量,遇事只能依靠警察。公安机关也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职能,比如处理困难企业改制中的各种纠纷,城市建设中的拆危、搬迁,重点工程建设中利益纠纷的调处等任务十分繁重。仅以一个中等城市的某分局为例,一年平均处置群体性事件140多起,差不多每两天要出动一次警力,严重影响了正常警务的开展。公安机关大量地介入非警务活动,成为社会机器的“平衡器”和“减压阀”,做了许多越俎代疱,超出职能范围、力所不能及的事做得越多,问题出得越多,反而引发了群众的诸多不满。
(三)经费缺乏保障。
经费保障事关公安机关“战斗力”,是公安机关赖以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当前,我国的社会经济有了较快发展,但公安经费保障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正常职能的发挥。长期以来,靠“以罚养警”,助长了警察行为的单一处罚性,现在各地虽取消罚没款指标,实行收支两条线,但罚没款与经费挂勾的现象在一些地区仍没有革除,不罚款,经费仍不能到位。这也是公安机关长期“重处罚,轻权益保障”的重要根源。因此助长了利益驱动下的一系列侵权行为。全国除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警务保障尚可外(据公安部对全国一百个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最高的经费人均11.8万元,最低的人均0.84万元,地区差异极大),[4][8]大多数都无正常的经费保障,尤其是大要恶性案件的办理是一笔巨额开支,大多数地方政府财政根本没有此项拨款。警察只好一边自筹资金(抓罚款),一边抓破案,以维持侦破工作的正常运转,双重的压力(经费和破案)使他们苦不堪言。在一些经济状况较差的地区,警察办案条件十分艰苦,甚至有警察拿工资补贴办案。有些案件虽然有线索可查,但由于经费的制约,不得不放弃侦查,造成被动地“不作为”。一些基层领导囿于经费不足的窘迫和无奈,甚至发出了“向经费要警力”的呼唤,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正执法,影响了公民权益保障。
(四)公安机关自身的原因
1公安队伍素质不高。 民主法制日益健全、工作任务日趋繁重、培训机制明显滞后的矛盾冲突,使得部分民警的业务素质愈来愈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执法过程中时常出现纰漏。引起群众不满而引发矛盾。
2部分领导重视不够。少数领导在实践中自觉不自觉地将以人民满意的标准定义为以人人满意为标准。只要群众一投诉,首先“有错推定”,用带色眼光从当事民警方面找原因,生怕事情闹大影响警民关系,生怕当事人到上级部门上访、“告状”。为求息事宁人,个别地方还特地设立“委屈奖”以赢得群众的满意率。此外,个别领导为防止再次发生“民警持枪杀人”,而将一切枪支入库,连不少犯罪分子都知道某某地方的警察没有枪了,而歹徒作案凶器越来越先进,赤手空拳使得警察风险系数倍增。
3职责部门保护不力。 护弱者的习惯思维,使人们普遍忽视了对警察队伍这一“强势群体”的应有保护。警察在保护人民,谁来保护警察?从公安机关内部来看,作为承担“教育、监督、惩处、保护”职能的纪检监察部门,长期以来被默认为是“管警察的警察”,在保护警察合法权益方面力度明显不足。目前,除了上海等地已尝试建立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保护委员会外,各地公安机关大部分还没有成立专门的维护警察合法权益机构。而且,公安机关内部制订、执行的规章制度,约束性、处罚性的制度占了绝大部分,而保护性的制度几乎没有。
三.对人民警察权益进行保障的思路。
(一) 建立健全法律,是保障人民警察权益的前提。建议修改刑法,增设“袭警罪”。
2003年3月,曾有3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建议修改刑法,增设“袭警罪”。认为目前处罚袭警行为依据的罪名是“妨碍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量刑明显过轻;暴力伤害、杀害民警的行为后果,只能以普通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论处。而单独设立这一罪名,能凸现人民警察特的殊执法身份与地位,加大法律对不法实力和不法分子的震慑作用。为了有效保障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除了完善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确保人民警察执法有力外,还要建立和完善警察权益保障机制。有必要制定一部《人民警察权益保障法》,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增加保障民警健康权、休息权、名誉权等方面的内容。建立一套针对人民警察福利待遇、考核晋升、教育训练、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使人民警察权益保障做到有法可依,切实可行。以解除民警的后顾之忧,保证正常休息,身心健康,从而增强人民警察的集体荣誉感,充分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有力的推进各项公安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快警察职业化建设,明确警察的职责范围,是保障人民警察权益的重要环节。
正是因为警察职业化程度不高,职责定位不清,致使警察卷入很多非警务活动,无意中引矛盾上身,造成民警权益遭侵害。加快警察职业化建设,刻不容缓。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一定要按照《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十四项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担负起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政府其它职能部门,也要各司其责,防止事事都要公安民警出动的情况发生。另外,在人民警察接处警方面,在保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同时,还要考虑到各环节的实际情况,看清人民警察现有的能量,切合实际地制定工作计划和指标,特别要明确接处警的工作范围和出警原则,从而保证现有的警力主要用于解决应急的重要问题上,防止“拣了芝麻,丢了西瓜”,得不偿失。只有人民警察的职业化程度高了,职责明确了,才能在有限的警力下把公安工作做的更好,使人民群众满意。同时也使人民警察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尽快建立人民警察公务经费保障机制。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公安机关历经了一系列改革,大刑侦格局、三警一体、大巡防格局、社区警务等。一些地方的改革由于事前没有做好可行性研究,脱离本地实际,更由于警务保障没有跟上(动态处警的一系列经费无从保证,网管机制的维修费无从开支,民警的加班、夜班费无着落等等),使改革走入了顾此失彼的形式化误区。要从根本上解决公安经费保障的问题,需要有一个完善的机制。当前公安机关经费缺口如此之大,除了各地财力有限的原因外,关键是政府没有科学论证。首先项目支出要论证,对公安部门的预算当务之急要解决支出科学化的问题,要拟定课题和成本计划,到底需要多少经费,应进行立项论证,论证以后才可以拨款;其次要解决分配资金规范化问题,年初预算一旦确定下来,非重大事情不得追加预算;再次项目支出要解决公正和透明问题,项目支出需报地方人大监督。警察的服务是公共服务,警方的预算是政府使用纳税人钱的计划,要讲求绩效预算,钱花在刀刃上,要有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方能取信于民。要着眼公安工作的长远发展,尽快建立适应公安工作需要的警务保障机制。中国警务保障的改革是推进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最佳切入点之一。
(四).提高公安机关自身素质,建立和加强人民警察各项训练的机制。增强自我保护,从实际出发,建立和完善人民警察内部的奖惩申诉通道。
1.公安队伍总体而言自身素质不高,培训机制明显滞后。两者之间的矛盾随着改革开放矛盾明显激化。因此,应当加强对进入公安队伍进行严格把关,不允许不符合人民警察标准的人混入人民警察队伍。强化对人民警察进行在职培训认真落实民警的实战运用,提高警务技能,对于经考试培训之后依然不能够适应公安工作的人民警察,坚决予以淘汰出人民警察队伍。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更好地履行职能。
2.公安领导应当注意保护人民警察,当一线民警正当执法而由于恶意投诉受到领导的不公正的对待时,他们的内心就会产生悲伤、恐惧的心理,在危急关头,他们只好缩头缩脑,不愿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而“逞能”了。领导在对人民警察进行奖惩的时候,更应当重事实,重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依法治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不要再让那些处在与犯罪分子斗争前沿的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内部再受委屈了。
综上所述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有效保障,否则,将会挫伤广大人民警察的工作积极性,极大的削弱公安队伍的战斗力,严重阻碍各项公安工作的开展。维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活动的社会效果,必须强调规范的法律性和权威性,使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得到法律的支持。以以人为本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法治力量既表现为对公民权益的保护,同时也表现为对侵害警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严厉惩罚。对人民警察权益的保障,不仅是对人民警察权利的保障,更重要的是保护国家的法律权威不被亵渎。
警民关系本应该是警民一家亲、警民鱼水情,可如今,警民关系却远非我们想象中那么和谐。从公安部内网上经常可以看到人民群众因不满公安机关对事件的处理,而与公安民警发生冲突,在其它一些媒体上对类似警民之间的矛盾甚至是暴力事件的报道也是屡见不鲜。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便爆发出来,最终导致了类似瓮安县6.28、上海闸北7.1恶性暴力案件的发生。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群众与人民警察曾演绎过许多鱼水情深的故事,警民也度过了一段难忘的蜜月生活。随着时间的流逝,人民群众与人民警察的关系已发生了些许微妙变化,我们民警在很多时机场合处理一些复杂警情时,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往往会把矛头指向了我们的民警,谩骂、推搡甚至殴打民警,使民警的执法工作受到了较大冲击,甚至在少数时候民警人生安全也得不到保障,仿佛一夜之间群众与我们人民警察成了仇人,警民关系已呈现紧张态势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那警民关系缘何紧张呢?

    警察队伍中存在一些素质低下、不注意自身形象者的不检点行为,对社会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全国警察队伍是一支超过百万警力的队伍,在数目这么庞大的一支队伍里,难免鱼龙混杂,会有一些素质低下者,他们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不注意自身形象,不拘小节,行为不检点。政府部门滥用警力,遇有矛盾把警察推到第一线,造成人民群众强烈反感。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瓮“6·28”事件阶段性处置情况汇报会上指出:“一定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武器、慎用强制措施,决不能动不动就把公安政法机关推到第一线,更不能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手段来对待人民群众。”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深入发展,社会的各种矛盾日益凸现。城市改造建设中往往因拆迁群众与政府产生矛盾,在处理过程中,政府动用警力参与处置;群众因单位改制或单位一些重大决定导致员工的切身利益受到冲击时,去上级主管部门请愿上访,政府调集警力参与处置等等, 近年来,各地频繁发生袭警事件,造成执行公务的警察受伤甚至死亡,他们多在处置各类警情和纠正处理交通违章时遭受攻击。警察被袭击的根本原因在于被执行人对警察的蔑视,这些人以自身权利的绝对诉求抵制警察所代表的国家公权力,他们在主观上不认为自己在与国家权力对立。

人民警察是不是人民滴,现在到底怎么啦,一名名叫王清淮的教授 如是说:

    袭警行为诱因之一:公众“仇警”心态
    从各地发生的袭警案分析,袭警行为人普遍没有明确的“袭警”意识,行为人只承认自己违法,不认为是犯罪。事实上也确实如此,在国家立法没有制定“袭警罪”的罪名以前,行为人袭击警察的罪错认定,与他袭击一般公民的罪错认定并无区别,应根据他袭击警察的行为情节和被袭击警察的伤情,确定他的罪错程度,处以相应惩罚。但不管如何处罚,都要以造成的“后果”为依据,如果他的行为没有造成伤害,或者伤害轻微,他很可能不承担任何责任,或者只承担医药费、误工费以及少量的营养费等民事责任。公众有一种“仇警”的心理。北京发生一起袭警案,执法民警被害,在对案情还不了解的情况下,网上的议论几乎一边倒同情袭警凶犯,甚至称他为“英雄”,还要向他“致敬”。对公安部为此发布A级通缉令表示不满:“凭什么死一警察就发布一级通缉令?”那些人认为公安部在为“自己人”滥用职权。还说什么“死了一个小土匪,激怒了一群匪徒”。还有一些“人道主义者”为袭警罪犯开脱:“他盗割电缆是因为太穷了。”总之,错在警察。警察执法时遭遇的“马路效应”颇具中国特色:在公众场合的警察和犯罪嫌疑人之间,非组织状态的人们会保护违法者,却对处置违法者的警察进行集体围攻。长期以来,我国公安存在一种很使人费解的现象:“法人”的警察执法时代表国家权威,但是执法的警察的身份却是自然人,与处置对象的身份完全相同。有抽象的“警察的权威”,但是具体的“警察”的权威却不存在。“警察”权威的失踪使“警察权威”无形瓦解,威武庄严的警察队伍,实质上只有“队伍”,没有“警察”。
   
    袭警行为诱因之二:媒体“丑警”宣传
    公众“仇警”,在于警察机关有“三难”(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但媒体的“丑警”宣传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90年代早期,大众传媒积极宣传公安英模群像,媒体与公安密切合作,媒体要突出时代“主旋律”,公安英模是主旋律最合适的代表。同时,公安要从幕后走向前台,媒体是最好的展示平台。但是媒体的倾向很快发生了偏转,以309国道山西段罚款事件、河南张金柱交通肇事案、以及河北杜书贵枪击案为转折,平面媒体和声像媒体对公安展开了大批判。之后还有陕西“黄碟”事件,广东孙志刚事件,四川女孩饿死事件,成都火车站警察小偷勾结案等。这些事件或案件暴露了公安队伍本身的问题,比如人员素质、执法指导思想、机构设置等等。但是媒体对这些事件或案件的特别关注,除了众所周知的新闻舆论监督的职责以外,还有新闻媒体追求注意力效应的因素。在所有的权力机关中,公安与公众的接触最为密切。根据经典马克思主义的阐述,公安(警察)属于暴力机构,国家专政的工具。当“暴力”的警察和非暴力的公众发生接触,特别是这种接触已经导致纠纷的时候,最易引发悬念。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传媒专注于两个热点,也是它们的两个“卖点”,一是足球,被大众传媒荒诞化;另一个就是警察,被它们妖魔化。中国的确足球很可笑,但是它不比其它体育项目更可笑,媒体热衷于拷问足球,是因为足球在公众中拥有其它体育项目难以企及的影响,拷问足球,可以拉动媒体的“注意力经济”。媒体特别关注警察,因为警察的社会“出镜率”更高。出镜率和公众熟悉度,构成媒体第一资源。显然,媒体对这一资源进行了恶意开发,通过丑化宣传,使警察在公众中的形象妖魔化。以张金柱案为例,公众从大众传媒上看到了一个蛮横的公安局长,镜头前的张金柱给人以杀人魔头的印象:怒对镜头,拒不认罪,对受害者毫无同情心。其实,张金柱触犯了交通肇事罪,并非媒体和大众舆论认为的“故意杀人罪”。陕西延安“黄碟”事件,警方的确犯了错误,侵犯了包括公民隐私权在内的多项权利,人们对警察的“新仇旧恨”,藉此形成了大爆发。媒体“丑警”与民众的“仇警”互为效应,警察的社会形象每况愈下。在这样情况下发生袭警事件,公众的舆论不言而喻,会倾向那些敢于袭警的“英雄”,浙江温岭某派出所护送一个精神病人往医院,竟引起了群众的误解,引起了上千人的围攻,群众以为警察又在抓捕一位袭警“英雄”。海南儋州派出所因处警被围攻,多名警察受伤,派出所被严重损毁。媒体将袭警事件当作“新闻眼”,事后对袭警者的处置又普遍畸轻,在群众中产生了潜在的“示范”效应。

    袭警行为诱因之三:警察职能泛化
    90年代中期,警察开展了频繁的高强度的非警务活动,比如参加社区建设,开展便民服务项目与设施,包揽辖区意外事件处置等,进行“无限制服务”。比较典型的如居民误锁房门。公安承诺,公众遇到任何困难,都可以拨打110求助于警察,而警察有义务为群众解决任何难题。但是警察没有经过这许多“任何”中的任何一种专业训练,对于误锁房门的情况,他们只得用最原始的办法:爬窗外护栏。一位年轻的民警因此坠楼死亡。警察为居民爬户外护栏开房门,一直占处警的较大比例。想象力丰富的人质疑为什么有那么多的人“习惯”把自己锁在门外。居民当然不会故意把钥匙丢在屋里为难警察,在生活中误锁屋门现象也确实很多,所以才有“开锁”这一行业。雇请开锁公司打开防盗门,耗资过百,而且防盗门可能报废。报警召唤警察,所费仅“谢谢”二字而已。警察在为百姓“排忧解难”,可是,警察在排除了居民的困难之后,却制造了另一宗“困难”:警察“抢”了开锁公司的生意,他们在“与民争利”。
    其实,所谓警察的“服务职能”,所谓“热情服务”,被许多人包括被警察自己误读了。警察的确是为人民、为社会服务的,说到底,共和国所有的职业、职能,都是为人民服务,所以国家公务员称为“公仆”。不过,服务有分工,社会才有秩序。共和国公务员所作的一切,都是为人民服务,但是他们不能因此就要包揽“一切”。在职能之内是服务,职能之外就只能叫帮忙了。检察院的职能是起诉,法院的职能是审判,如果检察院越俎代庖搞审判,法院投桃报李忙起诉,它们的服务职能就混淆了,肯定导致混乱。同样,公安把自己的职能扩大为社区的全方位保姆,就混淆了职能的界限,进而淡化自己的本职职能。警察的本职在于保障社区安全,警察的服务,必须也只能体现在维护社会治安上,抛开“治安”这一本职工作,做其它的社区服务,做得再多再好,也不能算“服务”。警察用大量时间管他人瓦上霜,肯定会耽误处理治安这一门前雪。非警务活动也许会强化警察的“亲民”形象,但事情往往有另一面,警察亲民,会使“民亲”,而民亲的第二层次就是“民轻”,再其次“民侮”,接近“袭警”了。部分人认为,警察有错,就可以“袭”,警察没错,但他妨碍了我的利益,照样可以“袭”。他们没有这样的意识:公众绝对不可以用任何方式侵犯警察,无论警察有“错”与否。警察职能的大幅度转移,在很大程度上导致警察威慑力的丧失,导致警察自取其“轻慢”。

    袭警行为诱因之四:警察自我约束过度
    在频繁发生的袭警案中,被袭击的警察多数不做反抗,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吉林德惠两位交警处置一起行车事故,引起女司机的不满,这位妇女在交通路口打交警的耳光达40个,俩交警手放在背后,任由那位妇女行凶。那位妇女行凶打人(不管她打什么人,乞丐还是警察),肯定已经触犯了法律。交通肇事是过失行为,而打人则是故意犯罪,警察为了维持对过失行为的处置而置犯罪行为于不顾,违反了法制的基本精神。为此,他应该受到两项处分。第一项,他舍大取小,违反了法的紧急情况优先处置的原则;第二项,他放任他人对警察的恶意攻击,违反了警察有义务维护国家公权力不受侵犯的原则。毫无疑问,那位妇女在“袭警”,而被袭击的警察对此毫无作为,公安机关事后的表彰实际上默许了袭警行为的合理性。这样的推测是合理的,德惠的妇女袭警事件之后三年,2008年6月,扬州一位郭姓男子,在某小区门口殴打处警的警员18分钟。诸如此类的袭警事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警察的执法绝对不可以损害国家尊严,不损害国家尊严的主要表征,是不损害执法警察的尊严。以个体形式处警的警察,代表国家形象和政府权力,自然人的警察和执法者的警察合为一体。警察代表国家政权行使权力,昭示国家的尊严。警察的尊严受损,就是国家的尊严受损。
       袭警行为诱因之五:警察待遇偏低 (此条不展开说了)
当前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凸显时期、刑事犯罪的高发时期、对敌斗争的复杂时期。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可以说,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十分繁重。而战斗在执法一线的基层公安民警天天面临着生与死、血与火的严峻考验,相对而言,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遭受不法侵害的概率很大。
现有法律法规的缺陷使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不法侵害。《刑法》规定,只要实施暴力抗法就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而在司法实践中,除要求有暴力、威胁行为外,还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定罪处罚。这种以结果判断行为罪与非罪的做法,使得大量应当定罪处罚的暴力抗法行为作为一般违法违规行为来对待。由此可见,我国与国际上通行的对警察执法遇到威胁时赋予警察强力自卫权的做法不同,我国则更注重于强调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对现场处警中遇到妨碍公务行为,缺少相应的强力处置措施,即使有也很少使用。以致一些不法分子对此产生了错觉,以为警察的平民化、人性化色彩渐浓,就“软弱”可欺,敢于同警察纠缠、叫板甚至暴力对抗。
警察定位不够准确,非警务活动增多,损害警察的公众形象,做群众工作水平不高,作风不够务实,存在群众上门办事“三难”现象,基层民警的法律素养、执法水平和服务态度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地方领导在处理土地征用、旧城改造拆迁、环境污染等难题时,往往把公安机关作为解决问题的“法宝”推到第一线,加深了人民群众与警察之间的矛盾,致使警察的公众形象受到损害。
长期超负额的工作,造成民警身体健康透支,一线民警从一上班开始,就要面对各种各样的警情,诸如:群众矛盾纠纷要调解,百姓家中漏水、煤气泄漏民警要到现场处理,小孩迷路、有人路倒需要民警帮助找寻家人,有人上访民警要到现场去处置疏导……各式各样的警情,没有民警碰不到的。日久天长、年复一年,长此以往,就是铁人也扛不住,更何况血肉之躯的人民警察啊,在我们身边,就已经不幸倒下了不少40多岁的同行。
人民警察履行职务,是代表国家治安机关行使权力,其合法性行为具有比其它国家行政机关更大的强制力,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条之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主要类型及特点有,暴力袭击,主要表现形式为:殴打、推搡、拉扯、撕咬、棒殴、追打等,直接导致民警肉体上受到伤害、经济上受到损失;无端投诉,一些人的无端诬陷、诽谤和控告,致使民警在工作中对正在发生的不法行为从愿管、敢管、会管,变成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不同程度存在“怕投诉”的想法;行为激烈,主要表现为有的群众对民警冷嘲热讽、恶语中伤、人格侮辱,有的违法犯罪人员辱骂威胁、动手打人,民警防不胜防;影响恶劣,违法行为人一旦与民警发生冲突,往往恶语相向、暴力相加,易引发周边群众围观并堵塞交通,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公众形象和执法威权,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近年来,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发生,执法威信和执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这对公安机关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构成了极大的挑战。警察是所有公务员中工作量最大的一个工种,一线社区、治安、刑侦民警每年工作量是其它公务员两年多的工作量,然而繁重的不规律的工作使警察的体力严重透支,造成心力交瘁。当前对敌斗争复杂,刑事案件高发,人、财、物流动频繁,社会控制难度加大,警力不足的矛盾日益加剧;一些地方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将公安机关当成”万金油”,遇上难办的事诸如计划生育、房屋拆迁、市容整顿等都要动用有限警力, 无形中扩大了公安机关对立面,而楼房漏水、钥匙丢失、噪音污染、精神病人、流浪乞讨人员、弃婴、市场卖假药、邻里纠纷等不属于警务活动的群众求助报警占了一半;战友的伤残牺牲,犯罪分子的恐吓,使警察潜意识中有一种恐惧感,给警察带来前所未有的职业压力,各级机关及群众对民警的要求期望值过高,思想压力加大,体制改革使家属下岗、子女上学入托难,给民警心理上带来负担,而民警很难抽出更多的时间来照顾家庭,引发家庭危机;受体制影响,基层民警超常付出得不到相应回报,在经济上工资收入同税务、海关、电力、法院、检察等部门的工作人员相比相差很大,心理上出现不平衡;《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等对保护民警正当权利作了一些规定,但很不完善,对一般的打骂、吐唾沫、侮辱警察恐怕只能由警察自己“忍着点”,没有根据人民警察职业特点而显现出法律的特殊保护,难以采取具体的措施和有效手段来制止不法侵害,致使民警得不到有力的法律援助和相应的赔偿;一些人完全从私利出发向省委、市委、区委、省厅、市局、分局等有关部门不停地投诉,民警要不停地接受调查和答复;一些新闻媒体只追求经济效益和轰动效应,无原则 “炒作”新闻,夸大了公安队伍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致使不少人对民警心存偏见,当民警正当执法遭到抗拒、殴打、袭击甚至造成伤亡时,一些人非但不挺身而出,反而冷眼旁观,甚至煽风点火,借机闹事;民警在执勤时当事人不积极提供线索反映情况,吵架的人在警察面前依旧吵得很凶,被抢劫的人不是描述犯罪分子的特征和去向,而是对警察进行抱怨、谴责,在帮助群众后,较难听不到一声“谢谢”等等。警察威望度下降,民警职业得不到人们的尊重,这让民警感到“很受伤”。公民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义感、责任感淡化,挺身护法远未成为全社会的风气,使英雄“流血又流泪”,在某种程度上挫伤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
警察不能没有权威,警察在执法时,执法权益公然受到蔑视,不仅会挫伤整个公安队伍的士气,还严重亵渎了法律的尊严,降低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使警察的对敌斗争能力受到质疑。如何在现有体制和环境下切实保护民警在执行职务中的合法权益, 从民警个体上看,要有依法行政的意识,行政要有法律依据,违法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违法的公共行为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要有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在执法中原则上应尽量避免单人执法,坚持两人以上携带警械装备,抓捕违法犯罪分子要注意策略;要有自我维权意识,民警因遭受不法侵害导致受伤,应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这是法律赋予警察的权利;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注意调查取证,切实使用好录音笔等设备,要清楚地证明是在依法执行公务;要有明确的角色定位意识,坚持严格执法,热忱为人民服务,当好人民公仆、罪犯克星的角色;从队伍教育管理角度看,不断强化综合素质训练,全面提高警队战斗力,努力提升民警擒拿格斗、盘查抓捕等实战技能;要最大限度发挥现有警用装备作用,一线民警在执行日常巡逻、值班、接处警等任务时,必须依法携带、使用相关警械装备,普遍推广使用现代高精尖科学技术的警械武器和防护装备,切实提高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从健全法规制度层面看,要加强对暴力袭警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保护警察权益,要注重制定保护民警在执行职务中合法权益的制度规范和处置预案,增加民警执法“底气”,做好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坚强后盾;从社会沟通方面看,警察职业的特殊性往往成为公众监督关注的焦点,全社会应矫正对警察的抵触情绪,尊重警察的人格权、名誉权,要不断加强警民间的协调沟通,大力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充分理解警察的辛苦与危险,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发挥新闻媒体宣传优势,行政职能部门和宣传机构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把关,积极引导广大公民尊重警察职业、理解警察行为、维护警察权益,要强调“人民警察爱人民”,更要强化“人民警察人民爱”的理念,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弘扬公安队伍的正气,提高广大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观念,进一步增强警民关系,从而达到预防各类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发生的目的。
  袭警案和贵州瓮安“6.28” 发生后,议论纷纷的却是警察的基本素质或战斗力问题,我们已经失去了6个宝贵的生命,固然公安机关内部存在一些问题,如应急机制不健全,防暴过分依赖一线警员,内勤人员训练不足等等,可一些人的幸灾乐祸之意和对警察生命的冷漠无不令人感慨万千,发人深省。和平时期,警察是最危险也是最神圣的职业,中国警察是世界上挣得最少,最辛苦的,担当社会责任最繁杂的公务员,也是对老百姓最好的警察,在美国警察人人有枪,根本不用什么拳脚,瞧你不顺眼就会开枪打死你而且不用负责任!在中国,哪个公民有事情不打110。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这是一个社会转型、经济转轨、观念激烈碰撞的时期,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任务相当繁重,面对日趋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公安机关面临方方面面压力的同时,认识模糊、观念落后、体制不顺、形象不佳、素质不高等消极因素仍然存在。
  首先,公安机关对警察职业定位不准,管理方式不够科学。长期以来,公安机关采用“军事化和半军事化”的管理方式,没有明确自己“政府行政部门”的角色,公安机关说自己是半军事化单位,是武装性质的治安力量;人民群众认为你是“有求必应”的服务机关;党委、政府认为你是刀把子、枪杆子;人民代表认为你是执法机关,要经常评议。政府、民众和公安机关自己,都存在这方面认识不清的问题。警队不同于部队,军事化的管理方式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不相适应,公安机关要尽快解决角色回归的问题。
  其次,在队伍建设方面存在思想误区。近年来,公安工作面临社会变革大背景下公共关系的深刻危机,为了缓和警民关系,公安系统自上而下推出两个典型,一个是“济南交警”,另一个是“漳州110”,其核心是热情服务,学雷锋做好事。这是一定历史条件下,公安机关急于寻找一种密切警民关系的形式,这两个典型的出现立即被赋予了“重塑形象”的重担。于是,国人开始熟悉了诸如“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有困难找警察”等口号,但其成效如何有目共睹。目前很多地方,政府对公安部门划拨的行政经费严重短缺,“加大罚没力度”正成为公安机关维持正常运转、改善民警基本福利的重要举措,“罚你没商量”使“处罚与教育并重”变成了单一的“唯罚是举”,一定程度上,群众与公安机关之间,没有矛盾的产生了矛盾,小矛盾成了大矛盾。这种做法如何能让公安民警的形象高大的起来?!  第三,价值观教育与现实情况脱节。当前公安队伍一些领导对“警察是一种职业”存在模糊认识,思想教育上大力灌输军事化色彩的“只讲奉献、不求索缺的思想理念。军队是“为政治目的服务的武装组织”,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没有讲条件、讲待遇的权利。而公安机关是行政执法部门,大多数民警从现实和理性的角度出发,把警察作为一份职业,以谋取工资待遇解决生活来源,保障家庭收入。目前,警察的待遇差,收入低,工作时间长、危险性高,社会地位低。民警与其它国家机关在待遇上、工作时间上进行横向对比,心理上产生不平衡,是一种正常现象。认为仅仅通过“教育整改、统一思想”就能调动起积极性,改变作风,是不现实的。从严治警与从优待警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因此,价值观教育上的偏面需要及时修正,应当适度讲求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和谐统一。
  第四,对社会的过度承诺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不切实际的拔高宣传,其效果无异于过度的负面报道,都是对公安形象的损害。为了取得宣传效果,公安机关给自己戴了高帽,喊出了“有求必应”等对社会过度承诺的口号。这种不切实际的唱高调实际上是十分有害的,承诺无法兑现,反而受到更多的投诉。群众投诉警察,使警察的威信降低,降低威信的警察,又更容易引起群众的投诉,这是一个恶性循环,这种循环的结果,就是全社会都认为警察承诺不到位,全社会都对警察不满意,一些群众认为警风警纪有问题,实际上是因为公安机关的承诺过高不能兑现,引起群众反感。孔子说“夫轻诺必寡信”,讲的就是这个道理。而且“有求必应”这种模糊不清的承诺,也是对滥用公共资源行为的一种纵容。一些民政、教育、卫生、社会共享等部门的职责公安机关代位履行,实质是滥用权力的行为。社会上很多事情自有其管辖部门处理,而办理护照户口暂住证、破案擒凶指挥交通,惟有警察。“有危难找警察”比“有困难找警察”的提法科学的多。
  第五,在职教育、在岗培训力度不够。第四次世界警务革命所倡导的“无增长改善论”等理论证明,警力的增加与犯罪的减少没有必然联系,犯罪只与社会环境存在必然联系。警力不可能无限制地增长,应从管理体制上挖潜力,向素质要警力,向科技借警力,向改革挖警力,这就对广大民警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公安机关广大民警的整体素质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相比,明显偏低,切实抓好在职教育培训,提高广大民警综合素质刻不容缓。当然,加强培训教育的前提条件是让广大公安民警拥有学习的时间和精力,这又涉及到下面一个“体制不顺”的问题。
  第六,体制不顺,过多从事非警务活动。对公安机关的过度依赖和对警察威力的过度迷信,是人治社会遗留下来的基本思维特征和社会行为方式。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执法力量,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警务活动和执行公务,只对法律负责,任何人不能超越法律。公安机关减少非警务活动,让民警不再从事非警务活动,实际上就是权力和职责的严格回归,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公安机关摆脱人大于法、权大于法的控制和干扰,并进而逐步实现其职业功能的最佳效能。把公安民警从纷繁琐碎的非警务活动中解放出来,需要公安机关自身的积极争取和党委政府的有力支持。问题是,现阶段,公安机关的领导层有勇气和魄力向党委政府争取吗?党委政府有“依法办事”、不迷信武力、从容应对各种社会矛盾的意识和能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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