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
  第三十七條 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溺、棄、殘害女嬰;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殘害婦女;禁止虐待、遺棄病、殘婦女和老年婦女。
  第三十九條 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禁止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禁止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按照其職責及時採取措施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做好善後工作,婦女聯合會協助和配合做好有關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視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第四十條 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
  第四十一條 禁止賣淫、嫖娼。
  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賣淫或者對婦女進行猥褻活動。
  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婦女進行淫穢表演活動。
  第四十二條 婦女的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肖像權等人格權受法律保護。
  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婦女的人格尊嚴。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廣告、商標、展覽櫥窗、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網路等形式使用婦女肖像。

第七章 婚姻家庭權益

  第四十三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
  第四十四條 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
  第四十五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條 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
  國家採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第四十七條 婦女對依照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的影響。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
  第四十八條 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解決。
  第四十九條 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  父親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母親的監護權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條 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五十一條 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齡夫妻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劃生育,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藥具和技術,保障實施節育手術的婦女的健康和安全。
  國家實行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發展母嬰保健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婦女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婦女的生殖健康水準。

第五章 財產權益

  第三十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
  第三十一條 在婚姻、家庭共有財產關係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
  第三十二條 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第三十四條 婦女享有的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
  喪偶婦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條 喪偶婦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公、婆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檢舉,推諉、拖延、壓制不予查處,或者對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未及時制止或者未給予受害婦女必要幫助,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婦女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人身和財產權益以及婚姻家庭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定,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定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禁止錄用未滿十六周歲的女性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婦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定。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定的除外。
  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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